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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DSpace community: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title>
    <link>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2177</link>
    <description>風管系</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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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he community's search engine</title>
    <description>Search the Channel</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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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7046">
    <title>資產配置、監理寬容對人壽保險安定基金 保費之影響</title>
    <link>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7046</link>
    <description>title: 資產配置、監理寬容對人壽保險安定基金 保費之影響 authors: 蕭聿恩; Hsiao, Yuan
&lt;br&gt;abstract: 本篇論文主要探討不同風險因子對於壽險業安定基金保費之影響。首先建立一個評價安定基金保費之機制，此模型考慮壽險公司投資決策、負債組合、監理寬容以及市場不確定性。接著使用蒙地卡羅模擬不同風險因子變動之下的公平保費。其數值分析顯示壽險公司之權益組合占資產比例、槓桿、監理寬容期間以及監理標準皆對公平保費有正向之影響。
&lt;br&gt;description: 碩士
&lt;br&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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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831">
    <title>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之研究</title>
    <link>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831</link>
    <description>title: 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之研究 authors: 何克; Ho, Ke
&lt;br&gt;abstract: 承保責任啟動(trigger of coverage)是開啟保險人履行契約義務的觸發機制，目的在於確定保險人的責任範圍，依照契約給付義務。有鑑於責任保險本質之特殊性，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值得進一步探討與研究。

    美國曾歷經大量的石棉及環境污染訴訟，保險人必須承擔不確定連續性曝險之損害造成的長尾責任，使其財務規劃不易，故保險人以限制承保責任啟動之方式，限縮承保範圍。在司法實務上因此發展許多相關理論，對於保單條款之適用方式及適法性做出解釋。

    我國尚未對於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機制及其衍生的問題深入分析，關於承保責任啟動之規範定位不明。惟實務保單條款已有針對責任保險保單作出承保責任啟動方式之約定，其約定之合法性及妥適性為何，均有檢討之必要。

    本文以介紹美國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保險契約當事人如何運用此機制為主軸，藉由美國法之經驗，探討我國如何定位此制度，實務上保單條款出現之相關問題如何解決，在現有的法制下應如何解釋與補充，提出建議與理由，希冀能對我國責任保險理論之建構有所貢獻。
&lt;br&gt;description: 碩士
&lt;br&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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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rdf:about="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505">
    <title>論全民健康保險之心理危險因素-以個人健康管理之風險控制為核心-</title>
    <link>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505</link>
    <description>title: 論全民健康保險之心理危險因素-以個人健康管理之風險控制為核心- authors: 陳俞沛
&lt;br&gt;abstract: 全民健保自1995年施行以來，已成為照顧國人健康最重要的社會安全措施之一，更創造世界各國稱羨的社會健康保險奇蹟。然由於全民健保的保障，使國人忽略平時對個人健康管理之風險控制，因被保險人心理危險所導致之醫療浪費極為嚴重，醫療費用不斷增加，造成健保財務負擔與效率低落，若不進行調整，將危及健保的永續經營。
    從社會福利國演進歷史觀之，社會連帶思想與分配正義原則，雖強調人民具人性尊嚴生存之權利及國家之保護義務，但並非單純將個人風險轉由社會共同承擔，而是以國民對於自我社會責任的履行為前提，因天賦或環境等因素，對於無法以自身能力來克服及排除社會風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使其無法維持「具人性尊嚴之生存」時，始將該風險轉由社會共同承擔，且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原則，以求「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原則間之平衡。因此全民健保雖為社會連帶原則之體現，但仍應以個人責任為基礎。
    國內外研究皆指出，與個人直接相關之生活型態及遺傳等因素，為影響健康的主要風險來源，醫療服務的影響力約僅佔一成，而加重被保險人責任可有效抑制心理危險因素，透過部分負擔，誘導被保險人重視個人健康責任，以健康之生活型態配合政府之健康檢查與各種篩檢措施，降低罹病率或及早治療，即使不幸罹患重病亦應遵從醫囑，以最經濟的手段達到必要之治療成效。因此，全民健保為達其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之目的，應以國人之健康風險控制為主，而非將資源過度投注於醫療費用補助，始為根本之道。
    反觀我國全民健保，將絕大多數資源用於治療疾病，卻忽略了預防保健的重要性，亦未強調被保險人對自身健康風險之控制責任，近來健保改革聲浪亦多集中於保費收取、藥價、支付制度等議題，忽略個人健康風險控制與心理危險防範之重要性，造成被保險人對個人健康風險控制的不重視，以及預防保健篩檢率偏低、醫療成本負擔逐漸龐大等種種效應。
    本文建議，應強化全民健保健康促進功能，免費提供經濟效益高而侵犯性低之預防保健項目，此外，政府應建立重大遺傳疾病通報制度，提供高風險民眾諮詢與檢測等相關服務。再者，健保給付應以基本醫療需求為限，並兼採自負額與共保制，加重被保險人承擔個人健康風險控制責任，且在制度上與社會救助明確區隔，廢除免部分負擔制度，對無力支付部分負擔者改由社會救助支付，以降低被保險人心理危險因素，藉由健康促進之生活方式與配合政府推行保健措施等健康風險控制手段，降低疾病發生率及健康風險損失幅度，始能達成全民健保增進國人健康之目的，並大幅降低健保醫療支出。
&lt;br&gt;description: 博士
&lt;br&gt;</description>
  </item>
  <item rdf:about="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504">
    <title>信用壽險相關法律問題</title>
    <link>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6504</link>
    <description>title: 信用壽險相關法律問題 authors: 廖家宏; Liao,Chia Hung
&lt;br&gt;abstract: 「信用壽險」（Credit Life Insurance）是以債務人死亡、殘廢為保險事故而使債權人受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詳言之，因為債務人死亡或殘廢，將使債務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清償債務之能力，進而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受清償的危險，故債權人以要保人的身份，而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就債務人的生命、身體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保險契約）」 （此即為「信用壽險」），並約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當債務人發生死亡或殘廢之保險事故時，債權人即得請求保險金的給付，藉此來使債權獲得清償的保障。
  「信用壽險」之保險利益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生命、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性質上應屬「積極保險」，故應有保險價額（值）的概念，而具體的保險價額（值）應即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總額。而且「信用壽險」應屬「不定值保險」，其理賠計算標準應該「類推適用」保險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規定，亦即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來計算損失、確定理賠金額。
    「信用壽險」為「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積極保險」與「不定值保險」，故「信用壽險」之保險理賠並非以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定額給付，而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來計算損失（所以債權人在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應提出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債權總額之明細資料），再比較「保險價額（值）」與「保險金額」的關係，決定其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或「超額保險」，來確定最後之理賠金額，惟可以確定的是，理賠金額絕對不會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實際債權總額」與「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信用壽險」性質上既屬「損害保險/損失填補保險」，而且係屬「積極保險」，並不會如「限額型/實支實付型」之醫療費用保險產生上述難解之爭議，故「信用壽險」仍應有複保險概念之適用，保險實務上仍應極力突破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所持顯然不夠精確之見解。
    債權人若將其債權出賣並讓與他人時，雖然可以類推適用保險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而無待保險人之同意，但仍應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須經債務人（即被保險人）之同意，「信用壽險」之保單始會隨同移轉於他人。
&lt;br&gt;description: 碩士
&lt;br&gt;</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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