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機構典藏-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NCCUR):Item 140.119/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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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國家公權力對於罷工之介入 ─以警察權限發動為中心
    Study on the Impact of Authority Intervene in Strike ─The Case of Exercising the Police Authority
    作者: 章文傑
    贡献者: 林佳和
    章文傑
    关键词: 罷工
    糾察線
    警察權
    警察任務
    危害防止
    私權保護
    危害預防
    集會遊行法
    strike
    picket line
    police authority
    police mission
    hazard deterrence
    protection of privacy right
    hazard prevention
    Assembly and Parade Act
    日期: 2016
    上传时间: 2016-08-22 11:10:04 (UTC+8)
    摘要: 所謂「罷工」,是指「多數勞工有計畫性的不履行其勞務」而言。至於「糾察線」,一般而言是指工會在進行罷工時,為了鼓勵其他受僱人支持該工會之行動,而由工會成員或參與「罷工」者,手持標語而在雇主之工作場所入口處所進行的說服行為。然而,一個可以想像、同時也是過去時常發生的問題─雇主可不可以直接請求國家主動介入,甚至進一步排除勞方所發動的各項爭議手段?若自警察權限行使的角度出發,目前學理上所存在的幾個重要的警察任務,除了傳統的「危害防止」之外,新興的「危害預防」以及備受爭議的「私權保護」,似乎都可以是警察介入勞資爭議事件的理由。除了前述思考外,若就勞資爭議事件的外觀觀之,由於爭議行為是屬於勞工集體性權利行使後的結果,因此在此一集體性外觀之下,以規範特定多數人集體意志行動的「集會遊行法」似乎就存有介入的空間。然而,若我們認為勞工的集體性權利在憲法上有其獨特的地位,而應受到特別的保障,但卻又允許充滿諸多不合理規範的「集會遊行法」恣意介入,這是否已經形成了「憲法上允許、但實定法上不允許」的矛盾結果?因此,在特定法領域內進行思考時,應同時考慮罷工背後所代表的獨特社會意義,並試著融入此一理念,不宜以該領域內的原理原理原普遍性的適用於罷工事件,而導致罷工遭到實質上架空的結果。在此一思考下,在具體的勞資爭議事件中,除了考量警察的核心任務要件外,勞動法領域內重要的原理原則,例如「團體協約自治」、「國家中立原則」、「爭議對等原則」等,也是重要的判斷因素。

    首先,若我們面對的是「罷工」時,若就「危害防止」任務的角度,雖然勞工在調解不成立、且經過罷工投票程序正式取得罷工權後,將會形成外觀上可具體辨認的「危害」,但「罷工」本質上為單純的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不會對警察所欲保護的「公共安全」法益形成侵害,因此警察不得以「危害防止」為由介入;其次,若是「私權保護」任務,「罷工」雖屬純粹的私權爭執,因而落入警察之「私權保護」任務之範疇,但「罷工」所形成的危害不具有不可回復性,且因勞工主管機關在勞資爭議事件中的頻繁介入,實際上也不能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因此縱經雇主請求,警察亦不能以「私權保護」為由介入;其三,依據警察的「危害預防」任務,若罷工中的勞工若具有集會遊行的外觀時,警察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針對在場的勞工進行資料蒐集,但其權限行使範圍不包括「不具集會遊行外觀的罷工活動」,例如工會幹部於罷工前私下進行的聯繫與討論等;其四,若有存在集會遊行外觀的罷工行動時,以罷工為目的的集會遊行雖不能與「罷工」本身畫上等號,但此類集會遊行的核心精神仍是在於強化罷工本身的效果,因此基於憲法上對於集體性同盟自由的最大保障,應認為此類集會遊行應不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因此警察不得以集會遊行法為由強行介入;退步言之,縱然是採取「以罷工為目的的集會遊行」應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見解,仍應認為該集會遊行屬於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依法令規定舉行」之例外,因此毋庸事前申請。但我們在以警察法的角度思考之餘,仍應進一步考量「爭議對等原則」及「國家中立原則」的立場,因此前述自警察法角度得出的結論應再進一步修正,亦即不應允許警察以「危害預防」任務以及「集會遊行法」為由,過度干預勞工的爭議權行使。

    而警察若面對的是「糾察線」時,又應如何處理?首先,就「危害防止」任務而言,仍可以集體勞動法領域的「和平勸服說」作為警察的職權發動判斷依據;其次,在「私權保護」任務的部分,若糾察線的設置導致激烈的衝突,而使行為人因而該當特定刑法構成要件時,因已經經過刑法所保護的特定法益並非「未經刑罰或公法化」之私權,不能滿足「私權保護」任務之前提,因此警察當然不能以此為由加以介入;其三,在「危害預防」任務的部分,警察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針對糾察線設置現場的勞工進行資料蒐集;其四,在「集會遊行法」的部分,本文採取與罷工相同的看法,亦即一個以罷工為目的的集會遊行,由於其核心精神仍是在於勞動條件的談判,基於憲法上對於集體性同盟自由的最大保障,應認為此類集會遊行應不受集會遊行法所規範,因此警察不得以集會遊行法為由強行介入。而糾察線屬於附隨於罷工的重要爭議行為,其既為同盟自由所保障的集體勞動行為之一,亦應為相同解釋,因此就此一問題應採取否定的看法。至於「爭議對等原則」及「國家中立原則」的部分,若考量個別糾察線的設置若因違反刑法而遭到警察介入時,不必然會影響其他正在進行的爭議行為,換言之,個別糾察線設置的排除不必然會導致勞方的整體抗爭力量被過度削弱,因此仍應允許警察在滿足「危害防止」及「危害預防」任務要件的同時,主動發動其職權,例如以強制力排除侵害以及事先進行資料蒐集等。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按姓氏筆劃排序)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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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國榮,行政法,元照,2013年9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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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2011年9月七版
    黃清德,科技定位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元照,2011年11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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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翰蘆,2012年9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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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德富、張真堯,從人權觀點論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方向,朝陽學報第15期,2010年9月,頁12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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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福特、李明峻,反恐與人權─以美英兩國的立法措施為中心,台灣國際法季刊第3卷第2期,2006年6月,頁35-92
    劉士豪,團體協約法修正後之分析,法學新論第9期,2009年4月,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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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靜怡,監視科技設備與交通違規執法,月旦法學雜誌第248期,2016年1月,頁73-84
    劉靜怡,隱私權的哲學基礎、憲法保障及其相關辯論─過去、現在與未來,月旦法學教室第46期,2006年8月,頁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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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佩潔,警察法上之補充性原則,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9期,2012年6月,頁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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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品潔,後911時代反恐措施與人權保障之衡平─以美國法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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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齡慧,從警察蒐集資料活動論線民之運用─兼論資料之使用,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蔡佩潔,警察補充性原則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博士論文,2013年6月
    蔡維音,罷工行為規範之憲法基礎探討,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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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101651040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1016510401
    数据类型: thesis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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