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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36359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6359


    Title: 訴訟權之研究--以行政救濟制度為中心
    Authors: 宋健弘
    Contributors: 董保城
    宋健弘
    Keywords: 基本權利
    訴訟權
    行政救濟
    行政爭訟
    行政訴訟
    訴願
    權利救濟
    司法
    Date: 1998
    Issue Date: 2009-09-18 18:23:22 (UTC+8)
    Abstract: 一、引言
    人是社會的動物,身處於社群中,彼此的關係必須存在某種規律,從靜態面說,即為法規範,從動態面談,就是權利。此種法規律具有強制力,以擔保社會能夠在某種條件下順利運作,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釐清。所謂「權利」,依據現今的通說—法力說,指的是一種受法律保護得享有特定利益之法律上實力。依據此種權利之內涵,法律必須以其實力保護權利的可實踐性,無法實現之權利等於無權利,凡權利均應設有救濟途徑。此即為權利救濟之依據。
    權利救濟的方式由從前的自力救濟,到現在的公力救濟,可以看出時代的演進。尤其公力救濟之強行性確定以後,國家責任進而產生,不僅國家負有裁判之責任,當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亦應負責。尤其將公力救濟之裁判者地位賦予國家,建立起司法制度,更為法學上的一大進步。因此,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由國家組成法院,提供權利救濟途徑,此種權利救濟模式不僅應用於私法間的爭執,尚且適用在公法上的衝突,包括國家實施刑罰權之刑事訴訟關係,以及有關國家與人民間公法性質爭議之行政訴訟事件。究竟人民實施訴訟權請求權利救濟時,必須遵循何種原理,本文將就行政救濟途徑部份,予以進一步的討論。
    二、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擁有基本權利所應具備之作用與地位。現代國家學所討論之基本權利功能體系,除了傳統由基本權利主觀面向所架構之人民於國法上之地位外,尚有從基本權利客觀面向所表現的客觀價值決定。
    基本權利最原始的功能即為防禦作用,抵抗國家對於人民權利之侵害,訴訟權為實現具體權利之程序性基本權利,當訴訟權本身受到侵害時,當有基本權利之防禦作用。換言之,若人民欲行使訴訟權而國家不允許時,關於此是否得行使訴訟權之爭執,即可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除此之外,傳統憲法學討論之基本權利主觀功能,尚有基本權利之給付作用。給付作用最初的討論集中於物質性之給付,通說否定「原始的給付請求權」,但肯定「衍生的給付請求權」,此種基於平等權而來之「分享權」概念,當然為訴訟權所具有,因此,平等的使用權利救濟資源,即為訴訟權保障之對象。另外,由給付作用所包括之程序保障意涵,亦為訴訟權所應具有之作用,換言之,訴訟權作為程序性之基本權利,本質上即以程序作用保障實體基本權利之實現,訴訟權之實施必須設有一定之權利救濟途徑,該途徑即為訴訟權所保障之程序內涵。
    基本權利不僅可由主觀面向加以觀察,亦具有客觀面向所隱涵之客觀價值決定。憲法保障訴訟權,具有某種憲法規範所隱寓之價值決定,即以訴訟權保障實體權利之實現,換言之,憲法規範訴訟權所具有之客觀價值決定,係提供可實踐之權利救濟途徑,該權利救濟途徑必須得以實現權利之具體內容。除此之外,從客觀面向討論基本權利,也涉及了制度性保障的相關問題。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亦具有制度性保障之意義,申言之,即為憲法保障提供完整權利救濟途徑之制度存續並運行,該等制度不容減損之意。
    瞭解訴訟權之功能之後,吾人必須架構訴訟權之內涵,以進一步瞭解訴訟權功能所發揮之內容為何。訴訟權為權利救濟請求權,其內涵即為提供權利救濟途徑,而該權利救濟途徑必須能夠實現人民所主張之權利。進一步言,權利救濟途徑之提供必須是完整的,不容有任何的遺漏,以免某些事件無法獲得救濟;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國家作為公力救濟之裁判者,若無法提供符合正義要求之權利救濟途徑,將使得此等救濟形同虛設;權利救濟必須能有效實現人民之權利,無法及時有效的實現權利,該等權利救濟途徑方有存在之意義。基於上述之認識,訴訟權之本質內容即可以下列三點予以架構: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要求國家必須提供一完整、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國家以強制力禁止自力救濟,而擔任公力救濟之裁判者,獨佔司法裁判權,當然負有提供權利救濟途徑之義務。由於權利之可實踐性,國家所提供之權利救濟途徑必須能完整包括所有的權利爭執,以確保所有的權利均有實現之途徑。換言之,國家必須提供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使得所有的權利爭議均得由法院解決之,若某種權利不被賦予救濟途徑,該權利即無實現之可能,即屬「無救濟之權利,非權利也」。
    (二)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國家作為公力救濟的裁判者,獨佔司法裁判權,其所提供的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符合人民期待的,此種期待最基本的就是合乎公平正義,因此,國家所提供之權利救濟途徑,必須是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所謂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可以分兩方面言之,即組織上的公平正義,以及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所謂組織上的公平正義救濟途徑,包括權力分立、法院獨佔司法權、法定法官原則、司法獨立、法官迴避制度等等。所謂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救濟途徑,包括法律上聽審、武器平等原則、訴訟程序之嚴格形式等等。若權利救濟途徑不符合組織上與程序上之公平正義,此種救濟途徑即無法使人民權利正當的實現,人民對於國家裁判者亦無法信賴,導致公力救濟途徑之毀壞。
    (三)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提供權利救濟途徑之目的在於人民權利之實現,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不只是提供法院途徑的入口,還必須提供人民事實上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換言之,該等權利救濟途徑必須事實上能有效實現權利之內容,解決爭議。在德國學界所討論的有效性權利保護,主要內容集中在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的討論上,除此之外,權利救濟之及時性,以及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均為有效性權利保護的重要內涵。
    三、我國憲法上訴訟權的意義
    我國憲法有關訴訟權之規定,首推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訴訟權之基礎即在於憲法第十六條,而具有如同前述之內涵與功能。至於憲法上其他有關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規定,值得提出討論者,有憲法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二十四條。憲法第八條是有關人身自由的規定,其有關之程序性規定屬於憲法保留,而與憲法第十六條處於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憲法第九條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並非謂軍人即必須受軍事審判,因此若國家不設軍事審判制度,並不違憲,而軍事審判屬於立法裁量事項,仍屬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此亦為憲法第十六條之特別規定,仍為訴訟權之內涵之一。
    憲法上其他有關訴訟權之規定,尚有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增修條文第五條等等。憲法第七十七條為憲法對於司法權之架構,經由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補充,可以認為司法權應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與政黨違憲解散訴訟等等內容。至於憲法第七十八條關於司法院之憲法與法律解釋權,應視為一種規範控制的機能,而非訴訟權之機能,其縱使有權利救濟之功能,有只能認為其為規範控制下之反射利益而已。另外關於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選舉訴訟,憲法並未有獨立設置審判權之意,僅只將之歸於司法權所管轄,應為行政訴訟之內涵。惟無論憲法如何架構司法權,審判權之劃分仍為立法裁量事項,憲法自始即無強制區分審判權之意。
    憲法所規範之訴訟權,基於憲法之根本法意義,無法完整建立訴訟權之內容,吾人僅能由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之意見,為憲法上的訴訟權作內涵之補充。依據歷年來大法官對於訴訟權之解釋,總合言之,司法院大法官將訴訟權由主觀與客觀面向分別觀察,在主觀公權利面向,訴訟權被視為一種主觀的個人訴訟基本權利,其權利人為人民,義務人為國家之法院。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訴訟權指的是,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雖然不排除若干訴訟前置程序,但必須保障人民得最後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權利。而得提起訴訟之人民,不因其身份、職業而受限制,亦不因公務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忠誠服務關係而受影響。訴訟權所表示的意義,在形式上得向法院主張權利,在實質上則係使個人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障。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然而對於訴訟權行使的詳細內容,付之闕如,司法院大法官對此則指出,關於訴訟之程序以及訴訟之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權利具體內涵、訴訟案件本身性質、既有訴訟制度功能以及合乎權利維護之目的,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於必要時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換言之,無論係訴訟應遵循之程序、法院組織、審級、再審程序、審判權等等訴訟程序,或是適用憲法第二十三條,於必要時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應交由立法者作合理之判斷,觀察是否具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亦即需具有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雖然訴訟權可由法律限制之,但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而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賦予相當之程序保障,訴訟程序應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爭議予以裁判,使爭議獲致終局解決與保障,以發揮司法功能,發現真實,實現正義。
    訴訟權之義務人為國家所設置的法院,憲法保障人民行使訴訟基本權,也意味著法院有依法公平審判的義務。對於法院的意義,司法院大法官指出,因事件之性質在司法機關中設置由法官與專業人士共同參與審理之法庭或類似組織,其成員均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審理程序適用之法則與法院訴訟程序類同,即與法院相當。而法院具有司法權性質,關於司法權之發動與運作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亦由客觀價值決定面向討論訴訟權,其謂: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對於基本權客觀面向的論述,司法院大法官的起步較晚,論述也較少。
    四、由訴訟權理論檢討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在清末即有所研議,而草創於民初。遲至北伐勝利後,於國民政府時期,我國的行政救濟制度才算真正定型。此種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為層級的行政救濟制度,由於撤銷訴訟單一訴訟種類等等規定,造成行政救濟制度有所欠缺而不完備。民國八十七年修正了訴願法以及行政訴訟法,此次大規模的修正雖然將細部的訴訟要件以及程序詳加規範,但是現行行政救濟制度是否符合前述訴訟權之理論,有待研究。依本文所見,我國行政救濟制度存在有下列缺失,值得檢討。
    (一)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審判權為立法裁量事項,已如前述。目前我國法律將審判權區分為五種,即普通法院審判權、行政法院審判權、公務員懲戒審判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審判權以及軍事審判權。此五種審判權,屬於公法上爭議者為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三種審判權,將公法審判權割裂為三種審判權,足以表現我國採取法院多元主義之特徵。
    我國將公法審判權割裂為三種審判權,固有其理由,但實際上仍存在有基於指定之其他審判權,例如:國家賠償訴訟、選舉訴訟歸於普通法院審判權,將之列為民事訴訟予以審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亦歸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但將之列為刑事訴訟予以審判。此種將公法上爭議交由普通法院審判之例,所在多有,可稱之為「基於指定之民事訴訟事件」或「基於指定之刑事訴訟事件」。除此之外,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將律師懲戒覆審程序視為訴訟程序,而承認其為特種之訴訟程序,亦將我國公法爭議審判權進一步的割裂。
    人民提起訴訟,必須向有審判權之法院為之,而法院多元主義將造成審判權之消極衝突與積極衝突,尤其我國公法審判權如此之分歧,對於人民之起訴實為一大妨害。審判權之劃分,雖為立法裁量事項,但由於對人民權利有所影響,必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亦提出審判權劃分之三大標準:權利之具體內涵、訴訟案件之性質以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換言之,關於審判權之劃分,立法者除本身之立法裁量界限外,必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時時檢討大法官所提出之三大檢驗標準,不能恣意妄為。
    (二)行政訴訟前置程序要件之檢討
    我國之行政救濟制度,於行政訴訟採取聲明不服前置主義,亦即以訴願程序作為行政訴訟前置程序,另以聲明異議程序作為訴願之前置程序,並將聲明不服前置程序列為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要件,換言之,此乃必要之聲明不服前置主義。
    首先談聲明異議程序。我國聲明異議程序並無統一之法令規定,而散見於各個相關法規中,因此存在有許多不一致之處,例如:程序之多元化、名稱不統一、審理機關各異、聲明異議程序與訴願程序之關係複雜、聲明異議程序之法律基礎不明確、以及限制聲明異議之提起,造成剝奪訴訟權行使者等等。其中尤其值得討論者,即為聲明異議程序之複雜,不僅程序不統一、層級不相當,其與訴願程序之關係亦不明確。如此之規範,的確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造成困擾。
    另外關於訴願程序,我國雖有訴願法予以統一規定,但自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以來,創造了「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概念,沿用至今,除了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認為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亦將其復審或覆審程序定位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造成我國訴願程序之分歧,影響到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行使。
    (三)暫時性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之相關問題
    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為權利救濟之有效性最重要的問題。一般而言,暫時性權利保護乃由停止執行制度與假處分制度所構成,而預防性權利保護則由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以及預防性確認訴訟所架構。我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後,對於暫時性權利保護已有相當詳盡之規範,但對於預防性權利保護仍隻字未提,此兩種權利保護制度應如何界定,遂有詳加探討之必要。
    暫時性權利保護關於停止執行之部分,雖然舊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均有規定,但十分簡陋,不足保障人民權益。新修正之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對於停止執行則有相當詳盡之規範,且新增了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假處分制度,對於權利保護之有效性實踐上,可謂一大進步。但是仍有相關問題尚未解決,例如訴願法關於停止執行之要件不明、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關於停止執行規定之衝突等等。另外,預防性權利保護於國內算是一種較新的討論,此次行政救濟法制之修正並未納入,如何於行政救濟制度中採取預防性權利保護,亦即增加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預防性確認訴訟之訴訟種類,實為討論之重點。
    五、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方向
    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採取聲明不服前置主義,因此在檢討行政訴訟制度時,無可避免的必須一併檢討訴願程序以及聲明異議程序,所以整個行政救濟制度必須一起討論,方不致掛一漏萬。行政訴訟中,人民的訴訟權行使必須符合憲法的基本要求,亦即合乎訴訟權之本質內容,此不僅行政權必須遵守,立法者在行使職權時亦應注意。於此,本文即由前述訴訟權之本質內容為基礎,對於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提出改進之方向。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之要求
    我國實務對於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要求甚嚴,例如從前以特別權利關係為理由剝奪人民訴訟權之見解,已由司法院大法官以眾多解釋宣告違憲;其他以提供擔保為要件,而剝奪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機會者,司法院大法官亦於多號解釋中宣告其違憲。除此之外,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仍有其他剝奪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機會者,例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等等規定,應予檢討。其他必須提出討論者,尚有公權利理論之影響、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行為之省思以及裁量餘地與判斷餘地之檢討等等,在在影響權利救濟之完整、無漏洞性。
    (二)權利救濟途徑公平性之要求
    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包括兩大部份:組織上之公平正義以及組織上之公平正義,維持權利救濟途徑之公平性是訴訟程序所應具備的,亦為司法權實施之重要關鍵。我國對於權利救濟公平性十分重視,但仍有值得檢討之處,其中最重要者即為法院之嚴格定義問題。憲法第八十二條要求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要求訴訟程序必須依據法律之規定,但是仍有相當之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無法達到嚴格的法律保留之要求。例如: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所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法院,其覆審程序相當於訴訟程序;冤獄賠償法規定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相當於法院,其程序相當於訴訟程序等等。上述之特別法院訴訟程序不僅組織由行政命令為之,其訴訟程序亦由授權命令為之,似乎無法合乎法院之嚴格定義要求,影響權利救濟途徑之公平性甚巨。
    (三)權利救濟途徑有效性之要求
    有效性權利保障之要求,主要為及時的權利救濟、簡潔的權利救濟以及暫時性與有效性權利保護之加強等等。及時的權利救濟途徑要求救濟層級之簡化,尤其是某些聲明異議程序具有兩個層級,實在不符合聲明異議程序之目的;又訴願程序經修正後改為單一層級,廢除再訴願程序,但某些相當於訴願之程序,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卻具有兩個層級,是否應一併檢討,值得觀察。至於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其要求權利救濟途徑之統一性,不因權利救濟途徑之分歧,造成人民提起權利救濟之不便。我國公法審判權大致上區分為行政訴訟審判權、公務員懲戒審判權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訴訟審判權三種,對於人民提起訴訟尚未造成重大影響,但是某些公法上爭議列為普通法院審判權者,不但無甚理由,且部份獨立審判權之規定,更加造成審判權之分歧。除此之外,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的加強,更是權利保護有效性的重點,有關暫時性權利保護,在我國行政救濟法制採用停止執行制度以及假處分制度之後,已經粲然大備。另外有關預防性權利保護制度,我國行政救濟法制雖未明文,但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採取概括主義之精神,吾人可將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經由消極的課以義務之訴以及消極的一般給付之訴予以實現,而預防性確認訴訟當可類推適用確認訴訟之程序要件。
    六、結語
    訴訟權身處基本權利之中,卻經常為人們所忽略。其實,無論何種司法制度,均與人民之訴訟權息息相關,因為實體權利不論多麼偉大,均需經由訴訟權予以實踐。吾人在研討憲法學時,不僅應注重人身自由權、表現自由權等等實體基本權,對於訴訟權此種程序性之基本權利,亦應多加注意。國家在履行其任務時,必須注意維持訴訟權之運行,因為訴訟權乃基本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僅行政權對於訴訟基本權應予注意,立法權與司法權在執行其職務時,亦應維護訴訟權本質內容之存在。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方才經過一番修正,至今尚未運行,但值得檢討的是,此次修正仍未將思考點切入最根本的訴訟基本權中,以致於有不少缺憾。本文僅將部份問題提供討論,事實上仍有相當疑義值得研究,總之,司法制度之建立與運行,在在影響到人民的訴訟權,在檢討司法制度時,尤應注意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維護,以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內容
    第二項 研究架構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第二項 研究限制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訴訟基本權之功能體系
    第一節 權利救濟之概念
    第一項 權利救濟之演進
    一、權利
    (一)社會生活法規範
    (二)法規範與權利
    二、權利救濟
    (一)自力救濟
    (二)公力救濟
    三、國家責任
    (一)國家負有公正裁判之責任
    (二)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負有責任
    第二項 權利救濟之法理基礎
    一、有權利即有救濟
    二、法治國原則
    第二節 訴訟權之功能體系
    第一項 主觀功能面向
    一、防禦作用
    (一)防禦作用概說
    (二)訴訟基本權之防禦作用
    二、給付作用
    (一)給付作用概說
    (二)給付作用之理論建構
    (三)參政權之基本權利作用
    (四)基本權之程序保障作用
    (五)訴訟基本權之給付作用
    第二項 客觀功能面向
    一、價值決定
    (一)客觀價值決定概說
    (二)客觀價值決定理論構成
    (三)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
    (四)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
    (五)訴訟基本權之客觀價值決定作用
    二、制度性保障
    (一)制度性保障概說
    (二)制度性保障與制度性基本權利之理論建構
    (三)基本權利之組織準則功能
    (四)訴訟基本權之制度性保障作用
    第三章 訴訟基本權之本質內容
    第一節 基本權利之本質內容保障
    第一項 基本權利核心理論之發展
    一、基本權發展之歷史觀察
    二、基本權之性質
    (一)基本權為憲法規範之最高價值
    (二)司法與民主之矛盾
    (三)基本權之形成與限制
    三、基本權核心理論之發展
    (一)基本權核心理論之起源
    (二)基本權核心之保護義務人
    (三)基本權核心之保障對象
    第二項 基本權利之本質內容
    一、絕對理論
    (一)絕對理論概說
    (二)絕對理論之缺點
    二、相對理論
    (一)相對理論概說
    (二)相對理論之缺點
    三、折衷理論
    (一)折衷理論概說
    (二)折衷理論之缺點
    四、實務見解
    五、本文見解
    (一)折衷理論之採行
    (二)我國憲法之規定
    第三項 立法裁量之界限
    一、立法裁量界限概說
    (一)立法裁量之意義
    (二)立法裁量之內在界限
    (三)立法裁量之外部界限
    二、立法裁量之類型化嘗試
    (一)立法裁量界限之類型
    (二)本文見解
    三、訴訟權之立法裁量界限
    第二節 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第一項 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第二項 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一、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概說
    (一)自然正義
    (二)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之架構
    二、組織上之公平救濟途徑
    (一)權力分立
    (二)法院獨佔司法權
    (三)法定法官原則
    (四)司法獨立 86
    (五)法官迴避制度 88
    (六)合議庭審理? 90
    三、程序上之公平救濟途徑 91
    (一)法律上聽審 91
    (二)武器平等原則 94
    (三)訴訟程序之嚴格形式 96
    (四)公開審理原則? 97
    (五)審級制度? 98
    第三項 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100
    一、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概說 100
    二、權利救濟途徑有效性之理論建構 101
    三、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 102
    (一)概說 102
    (二)暫時性權利保護 103
    (三)預防性權利保護 104
    四、權利保障之及時性 106
    五、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 107
    第四章 從規範面與實務面論我國訴訟基本權 109
    第一節 憲法之相關規定 111
    第一項 憲法第十六條之意義 112
    一、憲法第十六條之架構 112
    二、憲法第十六條之功能體系 113
    第二項 憲法第十六條在基本權利章之地位 114
    一、憲法中權利救濟請求權之規範 114
    (一)概說 114
    (二)憲法第八條 115
    (三)憲法第九條 116
    (四)憲法第二十四條 117
    二、憲法第十六條於基本權利章之地位 117
    第三項 憲法第十六條與司法章之關連 119
    一、概說 119
    二、憲法中有關審判權之規範意義 119
    (一)概說 119
    (二)憲法第七十八條之闡明 120
    (三)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意涵 121
    (四)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內容之探討 122
    (五)其他相關規定之闡釋 122
    (六)小結 123
    三、憲法中有關司法獨立之規範 124
    第二節 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 125
    第一項 人民主觀公權利 141
    一、受益權 141
    二、人民提起訴訟之權 142
    三、依法定程序 143
    四、權利人 144
    五、訴訟程序 145
    六、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146
    (一)概說 146
    (二)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146
    (三)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147
    (四)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148
    七、義務人 148
    八、法院之審判權 150
    第二項 制度性之保障 152
    第三項 整理與檢討 153
    一、整理 153
    二、訴訟權本質內容保障之檢討 156
    (一)概說 156
    (二)訴訟權本質內容之概述 157
    三、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之檢討 158
    (一)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 158
    (二)釋字第二三0號解釋 159
    四、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之檢討 161
    (一)法院 161
    (二)迴避 163
    (三)審級 163
    (四)正當法律程序 163
    五、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之檢討 170
    (一)概說 170
    (二)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 171
    (三)釋字第三五三號解釋 172
    (四)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 172
    第五章 我國與各國行政救濟法制之概述 175
    第一節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介述 177
    第一項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沿革 178
    一、民國肇建前之行政救濟制度 178
    二、民國初年之行政救濟制度 180
    三、國民政府時期之行政救濟制度 181
    四、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行政救濟制度 182
    第二項 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183
    一、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之背景 183
    二、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之特色 184
    三、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發展趨勢 185
    第二節 英美行政救濟制度之介述 187
    第一項 英國行政救濟制度 188
    一、概說 188
    二、行政法庭制度 188
    三、法院訴訟程序 189
    四、小結 191
    第二項 美國行政救濟制度 192
    一、概說 192
    二、法院外之行政救濟制度 192
    三、法院內之行政救濟制度 193
    四、小結 195
    第三節 德國行政救濟制度之介述 197
    第一項 異議制度 197
    一、概說 197
    二、提起機關與審理機關 198
    三、異議方式 199
    四、期間 199
    五、提起之效力 200
    六、異議審查 201
    七、審理程序 202
    八、異議之終結 203
    第二項 行政訴訟制度 203
    一、德國司法制度之概觀 203
    二、行政法院 204
    三、行政法院裁判權範圍 205
    四、訴訟種類 205
    五、行政訴訟前置程序 206
    六、訴訟之提起 206
    七、期間 207
    八、訴訟要件 207
    九、行政訴訟之審理 208
    十、裁判 209
    第四節 日本行政救濟制度之介述 211
    第一項 行政不服審查制度 211
    一、明治憲法時代 211
    二、戰後之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 212
    三、行政不服審查法之特色 213
    四、小結 215
    第二項 行政訴訟制度 216
    一、明治時期 216
    二、戰後之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 217
    三、行政事件訴訟法之特色 218
    四、小結 221
    第六章 由訴訟權理論檢討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 223
    第一節 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225
    第一項 訴訟審判機關之審判權 227
    一、審判權 227
    (一)司法之本質 227
    (二)法院之裁判範圍 227
    (三)審判權與管轄權 228
    二、憲法中審判權規定之檢討 228
    (一)歷史概觀 228
    (二)五大審判系統 229
    (三)小結 230
    三、審判權劃分之影響 231
    (一)憲法規定之比較 231
    (二)審判權範圍之「描述」 231
    第二項 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232
    一、法院多元主義之採行 232
    (一)概說 232
    (二)裁判權之衝突 233
    二、公法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234
    三、公法事件審判權之移轉 235
    (一)國家賠償訴訟 235
    (二)選舉訴訟 236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236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237
    (五)小結 237
    四、公法特別審判權 238
    (一)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懲戒 238
    (二)冤獄賠償訴訟 239
    五、小結 239
    (一)法院多元主義之檢討 239
    (二)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分歧之檢討 240
    第三項 行政與民事審判權區分標準之檢討 242
    一、審判權區分之必要 242
    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區分 243
    (一)概說 243
    (二)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 244
    (三)公私法區分之困難 245
    三、可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採取概括主義的盲點 245
    四、審判權劃分之基準 246
    (一)概說 246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意見 247
    (三)區分標準仍有疑問 248
    五、本文見解 248
    (一)司法院大法官所提供之三大判斷標準 248
    (二)立法權受基本權利之拘束 249
    (三)立法裁量之界限 249
    (四)審判權劃分需考慮到訴訟程序保障 250
    六、小結 251
    第二節 行政訴訟前置程序要件之檢討 252
    第一項 聲明不服程序之必要性 253
    一、行政自我審查 253
    (一)行政自我審查之種類 253
    (二)正式的權利救濟途徑 254
    二、聲明不服程序 254
    (一)概說 254
    (二)聲明不服程序之功能 255
    三、聲明不服程序之合憲性 256
    (一)學說的討論 256
    (二)本文見解 257
    四、小結 258
    (一)聲明不服程序之必要性 258
    (二)聲明不服程序與訴訟基本權之關係 258
    第二項 不統一之聲明不服程序 259
    一、聲明異議程序 259
    (一)程序之多元化 259
    (二)名稱不統一 260
    (三)審理機關各異 264
    (四)多審級之聲明異議程序 265
    (五)聲明異議程序與訴願程序之關係 266
    (六)聲明異議程序之法律基礎 268
    (七)聲明異議程序之提起限制(剝奪) 269
    (八)聲明異議程序之綜合檢討 271
    (九)小結 271
    二、訴願程序 272
    (一)訴願程序與聲明異議程序之分別 272
    (二)相當於訴願程序 273
    (三)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檢討 274
    三、小結 279
    第三節 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相關問題 281
    第一項 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檢討 282
    一、暫時性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 282
    二、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概述 283
    三、我國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之介紹 284
    (一)停止執行制度 284
    (二)假處分制度 285
    四、相關問題之探討 286
    (一)訴願法關於停止執行之要件規範不明 286
    (二)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規於停止執行規定之衝突 287
    (三)提起救濟發生停止效力與否之法制選擇 288
    第二項 預防性權利保護之要求 290
    一、預防性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 290
    二、預防性權利保護制度概述 291
    三、預防性權利保護於我國之實踐 292
    四、訴訟繫屬前司法權之介入問題 294
    第七章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方向 297
    第一節 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之要求 299
    一、概說 299
    二、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現況 300
    三、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方向 302
    (一)檢討其他剝奪人民訴訟權之法令規定 302
    (二)公權利理論演進之影響 303
    (三)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行為之省思 305
    (四)裁量餘地與判斷餘地之檢討 308
    第二節 權利救濟途徑公平性之要求 309
    第一項 法院之嚴格定義 310
    一、從法院法定原則到法定法官原則 310
    二、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之爭議 311
    三、冤獄賠償法之規定 313
    四、小結 314
    第二項 程序保障之加強 314
    一、概說 314
    二、行政救濟制度之程序原則 315
    三、程序保障之機能 317
    (一)正確而慎重的裁判之達成 317
    (二)簡易、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達成 318
    (三)合目的性、妥當性、展望性或創設性裁判之達成 318
    四、程序保障確保裁判之公正性 319
    (一)兩造聽審程序確保裁判公正性 319
    (二)以通知、訊問為內容之程序保障 319
    (三)處分主義與職權主義之交融 320
    (四)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要求 320
    五、小結 321
    第三節 權利救濟途徑有效性之要求 322
    第一項 及時的權利救濟途徑 323
    一、概說 323
    二、行政救濟之層級 324
    (一)聲明不服程序之必要性 324
    (二)聲明不服程序功能之發揮 325
    三、我國行政救濟層級實務之檢討 326
    四、權利救濟之及時性相關問題 327
    第二項 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 329
    一、概說 329
    二、公法審判權之分歧 330
    三、行政訴訟前置程序之分歧 332
    第三項 暫時性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之加強 333
    一、憲法規範基礎 333
    二、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之內容 334
    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加強 335
    四、預防性權利保護之加強 336
    第八章 結論 339
    第一節 研究發現 341
    第一項 訴訟權之本質內容 341
    一、訴訟基本權之法理基礎—權利救濟請求權 341
    (一)權利救濟 341
    (二)權利救濟之法理基礎 342
    二、訴訟基本權之作用 343
    (一)防禦作用 343
    (二)給付作用 343
    (三)客觀價值決定作用 343
    (四)制度性保障 344
    三、訴訟基本權之本質內容 344
    (一)無漏洞的權利救濟途徑 345
    (二)公平的權利救濟途徑 345
    (三)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 346
    第二項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檢討 346
    一、審判權之分歧 346
    (一)憲法與法律之規定 346
    (二)公法爭議事件審判權之分歧 347
    (三)審判權區分之標準 348
    二、前置程序之繁複 350
    (一)聲明不服之必要性 350
    (二)聲明不服程序與訴訟基本權之關係 351
    (三)不統一之聲明異議程序 351
    (四)不統一之訴願程序 351
    三、暫時性權利保護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不受重視 353
    (一)有效性保障之憲法要求 353
    (二)我國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之檢討 353
    (三)預防性權利保護之引進 354
    第三項 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進方向 354
    一、權利救濟途徑無漏洞的要求 354
    (一)檢討其他剝奪人民訴訟權之法令規定 354
    (二)公權利理論演進之影響 355
    (三)不受司法審查之高權行為之省思 355
    (四)裁量餘地與判斷餘地之檢討 356
    二、權利救濟途徑公平性之要求 356
    (一)法院之嚴格定義 356
    (二)權利保障之加強 357
    三、權利救濟途徑有效性之要求 358
    (一)及時的權利救濟途徑 358
    (二)簡潔的權利救濟途徑 358
    (三)暫時性與預防性權利保護之加強 359
    第二節 研究心得 361
    一、訴訟基本權之研究應受重視 361
    二、國家負有保障訴訟基本權之任務 362
    三、訴訟基本權之內容應予明確提出 363
    四、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應符合體系要求 363
    五、外國法制之引進應力求慎重 364
    六、審判權之劃分應有其標準 364
    七、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應予統一 365
    八、預防性權利保護應予運用 365
    參考資料 367
    一、中文書籍 367
    二、中文論文 369
    三、中文學位論文 376
    四、德文資料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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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惠宗,從平等權拘束立法權之原理論合理差別之基準,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七年六月。
    林明鏘,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以行政訴訟程序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六年六月。
    殷茂乾,從分權原理之離合,論行政訴訟權限應有之範圍,臺北: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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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方,法治國家中司法之任務,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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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84651001
    87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B2002001399
    Data Typ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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