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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f Fact Stating That the Action Has Been Initiated
    作者: 林時平
    貢獻者: 張鈺光
    林時平
    關鍵詞: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當事人恆定主義
    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
    善意取得
    公信力
    假處分
    異議登記
    私權爭執
    日期: 2020
    上傳時間: 2020-03-02 11:21:54 (UTC+8)
    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以下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與該條其他項所涉「當事人恆定主義」有重要關聯。所謂「當事人恆定主義」,乃訴訟進行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移轉,對訴訟無影響,當事人仍具備訴訟實施權,僅判決效力須及於該法律關係之受讓人。而在訴訟標的物(系爭物)移轉之情形下,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標的為物權關係者,判決效力應及於該訴訟標的物之受讓人,倘訴訟標的為債權關係者,則不及之;然而,如受讓人為實體法上受保護之善意第三人,亦例外不受判決效力所拘束,以免變更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立法目的之一,即在防止第三人主張善意取得,以藉此達成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功能,保全對造當事人之訴訟成果。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自民國89年增訂以來,因要件過於寬鬆,致有心人士濫用,嚴重影響當事人自由處分之權利。經歷104年及106年兩次修法後,大幅提高聲請條件及程序保障,並參酌假扣押、假處分相關規定,增訂聲請人應釋明本案請求及供擔保等規定。然而修法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與假處分制度之界線漸趨模糊,實務執行上已難發揮公示訴訟事實、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目的。
    本文研究「請求分割共有物」、「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借名登記」等三類事件中發現,目前法院實務對於「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甚至聲請人是否限於原告)等要件之認定,見解可謂相當混亂、歧異,不僅上下級法院見解不一,高等法院之間亦無統一見解。許多法院准駁理由相當簡略,另有拘泥法條文義,不當限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適用,亦有不應許可卻予以許可登記之情形。
    就地政機關在審查一般登記案件及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涉及私權爭執之規定上,須把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無限制移轉效力之鐵則,不得逕以有該項登記為由,即認涉及私權爭執而駁回申請案件。倘有第三人聲明異議,地政機關應具體審查申請登記案件事由、異議事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由之關係,確認該爭執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無直接關連、是否符合涉及私權爭執之要件等,再作准駁。
    有關原告持憑法院許可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訴訟標的物(系爭物)業經被告及第三人辦理移轉登記,登記機關得否受理申辦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目前已明文採否定說。然而,倘第三人係因繼承、信託取得等,非得主張善意保護之情形者,解釋上仍得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另,倘被告及第三人曾經申請移轉登記,惟遭登記機關駁回者,由於該第三人既因遭登記機關駁回而未完成移轉登記,因此並無善意保護問題,當然無從認其符合「經登記機關受理」之規定,而仍應許可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此外,縱使採否定說下,原告亦得透過追加第三人為被告之方式,再次聲請許可就第三人受讓之權利或標的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且採肯定說亦有諸多實益,倘未來修法得評估改採不論訴訟標的物(系爭物)是否已遭申請移轉登記,原告均得就該標的物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使該項制度有發揮其功能之空間。
    參考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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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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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許士宦,2010,「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17-118頁,收錄於氏著,『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台北:新學林。
    10.許士宦,2011,「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305-342頁,收錄於氏著,『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台北:元照。
    11.許士宦,2015,「當事人恆定主義之新開展」。17-118頁,收錄於氏著,『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台北:新學林。
    12.許士宦等,2012,「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恆定與判決效擴張」。1-109頁,收錄於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八)』,台北:元照。
    13.陳立夫,2011,「新物權法之土地登記問題芻議」。95-128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二)』,台北:新學林。
    14.陳立夫,2018,「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95-126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2版,台北:元照。
    15.陳立夫,2018,「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51-109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2版,台北:元照。
    16.陳立夫,2018,「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199-233頁,收錄於氏著,『土地法釋義(一)』2版,台北:元照。
    17.陳立夫,2018,「闡釋不動產登記簿上之註記—兼論相關行政裁判之見解」。207-233頁,收錄於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台灣公法學的墊基與前瞻(下冊)—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新學林。
    18.陳計男等,2002,「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審理及其裁判之效力」。513-585頁,收錄於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台北: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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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黃國昌,2012,「民事訴訟制度變革之實證成效評估─以2000年修正對第一審財產權訴訟之影響為中心」。19-65頁,收錄於氏著,『程序法學的實證研究』,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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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劉明生,2016,「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283-342頁,收錄於氏著,『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台北: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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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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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詹森林,2011,「借名登記出名人之無權處分及借名人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兼論出名人之不法管理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186:49-59。
    46.劉宗榮,2010,「論所有權安全的保護與交易安全的保護」,『月旦法學雜誌』,187:59-69。
    47.劉明生,2013,「訴訟系爭物或訴訟標的權利之繼受與既判力主觀效力範圍之擴張」,『政大法學評論』,135:175-254。
    48.劉明生,2015,「訴訟繫屬登記、異議登記與善意取得──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35:33-40。
    49.劉明生,2018,「訴訟繫屬登記與確定判決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183:37-44。
    50.蔡明誠,2002,「預告登記之意義及效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4:127-132。
    51.駱永家,2001,「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9:1-7。
    52.謝金聰,2005,「淺介訴訟繫屬之註記登記及其塗銷登記」,『現代地政』,290:43-48。
    53.謝哲勝,2009,「無償受讓可否主張善意受讓」,『月旦法學教室』,86:14-15。

    四、會議論文
    1.林家祺,2015,「民事訴訟法254條關於不動產爭議之訴訟繫屬登記要件及其效力之探討」。79-91頁,論文發表於〈2015年兩岸四地不動產法研討會〉,台灣法學基金會:台北,2015年6月6日至7日。

    五、博、碩士論文
    1.呂俊杰,2006,「既判力主觀範圍-以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
    2.李昆南,1987,「論判決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繼受人之效力」,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3.侯慶忠,2019,「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系爭物之繼受與確定判決主觀效力之範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台北。
    4.張捷誠,2018,「不動產登記案件涉及私權爭議審查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台北。
    5.鄭子瑋,2012,「新當事人恆定制度之建構—以訴訟繫屬中系爭物移轉為中心」,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6.顏碧志,2016,「我國預告登記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所)碩士論文:台北。

    六、其他
    1.林明鏘,2010,「土地登記機關審查權限問題之研究」,司法院委託研究計畫報告書。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102923013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102923013
    資料類型: thesis
    DOI: 10.6814/NCCU202000334
    顯示於類別:[地政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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