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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Authors: 鄭思宜
    Contributors: 陳立夫
    鄭思宜
    Keywords: 土地徵收
    財產權保障
    一併徵收
    徵收失效
    Date: 2007
    Issue Date: 2009-09-18 16:19:06 (UTC+8)
    Abstract: 公用徵收,係指基於公共利益上之需要,由國家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在性質上乃屬權利之剝奪。而國家透過公用徵收制度取得財產權者,要以土地權利之徵收居多,故對於人民依法所擁有之土地財產權予以徵收,對於民眾有嚴重影響,有關之爭議問題亦因此而生。
    本文係藉由財產權保障、公用徵收之學理為立論基礎,以及經檢視土地徵收裁判案件所呈現近來司法裁判見解情形以及土地徵收爭議情形,而就:一、按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內涵,亦包含程序性保障,則有關公聽會、協議價購等徵收前之先行程序於司法實務之爭議情形如何?又徵收核准前之陳述意見由需用土地人來執行是否合乎立法目的? 二、有關被徵收土地人對於土地徵收或徵收補償不服或異議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之規定,會產生何種問題?救濟程序應如何進行?三、殘餘土地之申請一併徵收經會勘後,如需用土地人怠於提出申請 或有異議時,究應如何處理?四、有關徵收之失效於司法實務上之認定,法院之見解如何?對於年代久遠,相關資料已不可得之案件,於被徵收人張徵收失效時,法院援引權利失效理論是否妥適?等問題加以檢討分析。
    進而歸納其結論之要點如下:
    一、有關徵收前之先行程序,諸如:關於舉辦公聽會,如係為回應釋字第409號解釋,則應著重於徵收計畫確立前之陳述意見,以審查土地徵收計畫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使公益及私益之間能夠兼顧;而協議價購部分,需用土地人應有徵收是最後手段之認知,依尊重私有財產權之立法意旨,應優先考量採行其他較溫和、侵害較小之方式、手段,儘可能地以協議方式達成用地取得之目的,始可謂符合憲法關於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規定之要求;對於陳述意見之執行,似可透過機制之設計委由下屬機關基於協力之關係,代為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以提供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之考量。
    二、有關土地徵收之「異議」是否為「訴願」之先行程序,主要是因為土地徵收公告中即包含土地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之處分二種,加以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之規範未盡明確,相關爭議即因此而生。宜就對於公告文字之異議、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之不服、抑或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之不服,著手進行法律文字之修正,以維護被徵收人之訴權,亦可避免行政救濟之亂象。
    三、有關殘餘地一併徵收之爭議,按為避免爭議,並使對於需用土地人之權益以及殘餘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均能有效保障,有關一併徵收之處理,仍可依現行之規定由殘餘土地所有權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後,由縣市政府於會勘後將會勘結果送交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成准駁,再予需用土地人較為寬限之補償費提交期限,以免需地機關籌款未及,再者有關一併徵收案件,亦應由法規設上加以規定,若需用土地人有籌款不及之情形時,應使土地所有權人得據一併徵收之核准處分,就徵收補償費有請求權,以免徵收失效以致殘餘地所有權人對於徵收補償之請求權應徵收之失效而喪失。
    四、有關徵收失效之爭議,按土地徵收有其公共利益之目的,是否仍繼續承襲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見解,抑或由制度面作改變,則不無思考之空間。目前主要是補償費是否於法定期間內發給,作為徵收效力是否存續之依據。而若為公共利益及兼顧人民財產權保障,有關土地徵收之效力,似可以公告徵收時即發生徵收之完成,至於補償費之發給,則可賦予土地所權人請求權對於遲而未發給者則應課予利息,此亦可使,民眾對於已被徵收使用之土地不致因徵收失效,而無徵收請求權,而致就其補償費之索討無門。
    Reference: 一、專書
    1.史尚寬,1975,『土地法原論』,臺5版,台北:正中。
    2.李鴻毅,1998,『土地法論』,修訂23版,台北:三民。
    3.李惠宗,2004,『行政法要義』,3版,台北:五南。
    4.李建良、李惠宗、林三欽、林合民、陳春生、陳愛娥、黃啟禎等合著,2000,『行政法入門』,台北:元照。。
    5.吳庚,2004,『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8版,台北:三民。
    6.-----,2004,『憲法的解釋與適用』,3版,台北:三民
    7.-----,2007,『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0版,台北:三民。
    8.施啟陽,2005,「民法總則」,6版,台北:三民。
    9.翁岳生主編,2000,『行政法2000』,2版,台北:翰蘆。
    10.----------,2006,『行政法(下)』,3版,台北:元照。
    11.陳春生,2003,『憲法』,台北:翰蘆。
    12.陳新民,2002,『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五版,台北:元照。
    13.------,2005,『憲法學釋論』,修訂5版,台北:三民。
    14.陳 敏,2007,『行政法總論』,5版,台北:新學林(總經銷)。
    15.葉俊榮,2002,『面對行政程序法』,台北:元照。
    16.溫豐文,2004,『土地法』,作者自版。
    17.蔡志方,1997,『行政法三十六講』,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叢書(一)。
    二、專書論文:
    1.王澤鑑,1993,「權力失效-一項重要法律原則之創設」,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台北:三民(總經銷)。
    2.胡國棟,1992,「土地審判實務之研究」,台北:司法周刊社印行。
    3.陳立夫,1998,「論私人興辦公共事業時可否申請徵收土地-兼論今後我國土地徵收法制應有之取向」,收錄於『憲法體制與法治行政(三)行政法各論篇』,城仲模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台北:三民。
    4.-----,1999,「釋論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中之收回權」,收錄於『現代地政理論-殷章甫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五南。
    5.-----,2002,「土地徵收之公告通知、補償給付與徵收效力」,收錄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公法學篇(二)』,台北:學林。
    6.-----,2002,「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上若干問題之探討」,收錄於『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
    7.-----,2005,「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若干重要課題」,收錄於『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台北:元照。
    8.-----,2007,「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收錄於『土地法研究』,原載於2005年『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台北:元照。
    9.-----,2007,「我國土地徵收制度相關爭議問題之探討-以近年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素材」,收錄於『國家賠償與徵收補償‧公共任務與行政組織』,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台北:元照。
    10.陳愛娥,1998,「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收錄於劉孔中、李建良主編,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11.葉百修,1994,「行政法院公用徵收裁判之研究」,台北: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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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楊松齡,1996,「現行土地制度有關財產權保障之研究-公用徵收補償之分析」,台北:大日出版社。
    14.------,1998,「土地徵收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15.溫豐文,1984,『現代社會與土地財產權理論之發展』,台北:五南圖書公司。
    16.劉建宏,2007,「財產權」,收錄於『基本人權保障與行政救濟途徑』,台北:元照。
    三、期刊論文
    1.李建良,1997,「土地徵收與損失補償」,『月旦法學雜誌』,28:22-23,台北:元照。
    2.------,1999,「行政法上損失補償制度之基本體系」,東吳法律學報11(2):33-101。
    3.------,1999年,「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臺灣本土法學雜誌』,4:100-104。,台北:新學林。
    4.陳立夫,1998,「日本土地徵收程序中之事業認定」,『台灣地政』, 147:14-19。
    5.------,1998,「評『土地徵收條例草案』」,『月旦法學雜誌』,42:97-104。
    6.------,2003,「殘餘地之一併徵收」,月旦法學教室,3:28-29,台北:元照。
    7.------,2004,「土地改良物之一併徵收」,台灣本土法學,60:131-136,台北:新學林。
    8.------,2007,「土地徵收‧都市計畫與徵收前之協議程序-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442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00:275-282。
    9.------,2008,「徵收範圍以外土地之損失補償制度-我國殘餘地補償及接連地補償問題初探」,『台灣法學雜誌』,109:5-24。
    10.楊松齡,1992年,「財產權保障與公用徵收補償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9:259-278。
    11.溫豐文,1982,「論土地所有權之限制,『東海學報』, 第23卷:59-68。
    12.蔡志方,2001年,「論訴願及行政訴訟上之程序失權」,『成大法學』,1:3-51。
    13.李介民,「租稅法上權利失效」,『東海大學法學研究』,17:43-80。
    14.曾品傑,2004,「論形成權之行使-兩則最高院民事判決評釋」,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21:99-124。
    四、會議論文
    1.蔡瑄庭,2006,「論財產權保障與法規徵收之補償—以比較美國法與判決為核心」,發表於『2006年海峽兩岸土地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國地政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地地政學系:台北,2006年9月13、14日。
    2.傅玲靜, 2007,「消滅時效、權利失效與權利排除-由理論及實務觀察行政法上時間經過之法律效果」,論文發表於〈2007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學術研討會系列之二〉,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籌備處:台北,2007年11月24日。
    五、博、碩士論文
    1.林合民,1985,「公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2.林時機,1968,「土地徵收補償問題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3.涂義光,1971,「土地徵收之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4.黃鴻湖,1980,「從法律觀點論日本之土徵收制度」,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5.李基勝,1985,「從法律理論觀點對我國現行土地徵收與補償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6.葉百修,1988,「從財產權保障觀點論公用徵收制度」,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台北。
    7.蕭仲弘,1996,「改進我國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之研究」,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台中。
    8.林圭宏,1998,「土地徵收程序之研究--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觀點論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9.王國勇,2000,「公共建設用地徵收前先行協議取得問題與對策之研究─以公路局辦理之省道工程為例」,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碩士論文:台中。
    10.張嘉紋,2001,「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之探討-以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論文:台北。
    11.蔡進田,2003,「我國土地徵收補償法制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
    12.翁瑞麟,2006,「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損失補償救濟---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台北。
    六、政府出版品:
    1.『監察院受理地政案件之研究』,1998,監察院出版。
    2.『行政法院公用徵收裁判之研究(續篇)』,2000,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編輯,司法院秘書處出版。
    3.『土地徵收條例法案』,2001,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編,法律案專輯第283輯內政(110),立法院公報處。
    4.『土地徵收作業手冊』,2004,內政部編印,。
    5.『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2004,法務部編印。
    6.『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2005,法務部編印。
    七、其他
    1.卓文乾,1999,「歐洲共同體土地徵收補償之研究」,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2.本文所引用之法令函釋,部分可於內政部93內政部編印之93年版法令彙編查詢;部分係向內政部查詢而得。
    3.本文所引用之行政法院判決,皆可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取得。
    4.本文所引用之內政部訴願決定,可於內政部訴願會網站檢索取得。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93923029
    96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3923029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The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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