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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38721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8721


    Title: 訴訟促進義務與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以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中心
    Prozessförderungspflicht und Präklusion bei verspätetem Vorbringen
    Authors: 顏銀秋
    Contributors: 沈冠伶
    顏銀秋
    Keywords: 訴訟促進義務
    失權
    適時提出
    訴訟延滯
    逾時駁回
    準備程序失權效
    裁量失權
    爭點整理
    Date: 2008
    Issue Date: 2010-04-09 15:06:25 (UTC+8)
    Abstract: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修正時,仿效各國立法例,就事證之提出改採「適時提出主義」,於第196條增訂「適當時期」一語,課予當事人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訴訟促進義務)。除課予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並於違反時規範失權效果。失權之效果則為攻擊防禦方法之駁回。本論文之內容主要在探討我國失權制度之適用,範圍則限縮在第一審訴訟程序,因此規範在第二審程序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447條不在討論之列。討論方式除從學理上探討外,並且評析實務迄今之裁判。

    本論文第一章為緒論,第六章為結論。論文之第二章,從歷史上發展逐一介紹事證提出之各立法例—法定順序主義、自由順序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並且說明各主義之優劣。除此,介紹德國、日本及我國在民事訴訟法上訴訟促進義務之內涵及失權效果,蓋我國訴訟促進義務及失權制度之架構,大多參考德日法例,因此有一併介紹之必要,亦有助於本論文第四、五章失權制度之探討。
    論文第三章,則針對我國法制,探討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度之關係,在此闡述訴訟促進義務之法理依據、類型、失權制度之沿革、機能等,並且說明失權制裁之正當依據—法院先行義務之履行。我國訴訟促進義務可以區分為兩類,其一為「一般訴訟促進義務」,其二為「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一般訴訟促進義務僅指一種,即當事人應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係抽象地宣示當事人有適時提出之義務,違反者規範在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在爭點整理程序下,特別訴訟促進義務則有兩種,其一為當事人應於準備程序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其二為當事人應於法定或裁定期間內提出書狀或就特定事項或所用證據方法予以表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則規範在同法第276條、第268條之2。第196條第2項規定,乃違反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之一般失權規定,要求較高之主觀責任要件(重大過失),且由法院裁量是否駁回。第276條、第268條之2規定,則為特別失權規定,要求較低之主觀責任要件(輕過失),前者為強制失權之規定,後者則為裁量失權。

    論文第四章,探討「一般訴訟促進義務」。逐一探討其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攻擊防禦方法」、「適當時期」、「訴訟延滯」、「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等)。事證之提出倘依法律規定劃分為當事人之責任,則有失權規定之適用可能,反之,在公益性甚高的案件類型,事證之提出應屬法院依職權探知,無失權規定之是適用。違反「一般訴訟促進義務」時,駁回之對象乃「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範,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不得主張之,所謂「事項」之範圍應與「攻擊防禦方法」相同。就逾法定或裁定期間之失權,其中逾時提出摘要書狀者,則較難準用第276條規定課予失權制裁,惟仍得於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就逾時提出要件之掌握,法院闡明義務具有關鍵性之地位,有助於具體化適當時期,使當事人行為規範明確。就訴訟延滯之認定,應採取絕對說之立場,無庸區分不同案件類型而有不同之判斷標準。蓋絕對說之檢視標準較為簡單,且契合失權制度之目的,適合我國實務之操作適用。本章除從學理上探討外,並且歸納實務案例予以分析檢討,以釐清實務界對失權要件之掌握情形。

    論文第五章,探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此部分就訴訟延滯之認定,仍採取絕對說,惟排除延滯輕微之情形,若延滯屬於輕微,則不生失權效果。就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降低責任要件,均改以輕過失為駁回要件,且由當事人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顯失公平」條款,係準備程序失權效、逾法定或裁定期間失權效(民事訴訟法第268之2第2項準用第276條)之例外條款,係在失權要件該當後,最末始應考量,適用上應嚴格解釋。失權要件之存否,當事人不負有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亦即失權要件事實是否存在真偽不明時,應傾向於准許提出。特別失權規定之主觀不可歸責之事由,明定由當事人釋明之,釋明尚不至於有陷於真偽不明之情形,至於特別失權規定之其他失權要件,當事人仍不負有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事證提出之立法例 7
    第一節 法定順序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 7
    第一項 法定順序主義 7
    第二項 自由順序主義 8
    第二節 適時提出主義與訴訟促進義務 10
    第三節 德國法之沿革 12
    第一項 概說 12
    第二項 德國法之辯論準備制度 13
    第一目 早期第一次期日程序 14
    第二目 書狀先行程序 14
    第三項 德國法上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及失權效 15
    第四節 日本法之沿革 19
    第一項 概說 19
    第二項 日本法之辯論準備制度 20
    第一目 準備性之言詞辯論 20
    第二目 辯論準備程序 21
    第三目 書面準備程序 21
    第四目 計畫性審理制度 22
    第三項 日本法上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及失權效 23
    第五節 我國法之沿革 25
    第一項 概說 25
    第二項 我國法之辯論準備制度(言詞辯論之準備) 26
    第一目 準備程序 26
    第二目 書狀先行程序 27
    第三項 我國法上當事人之訴訟促進義務及失權效 28
    第三章 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度之關係 33
    第一節 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 33
    第一項 訴訟促進義務之意義 33
    第二項 訴訟促進義務之法理依據 34
    第一目 訴訟上之懲罰 34
    第二目 權利行使之附隨義務 35
    第三目 公法上之義務 36
    第四目 小結 36
    第三項 訴訟促進義務之性質 38
    第一目 時間層面之限制 38
    第二目 禁止訴訟延滯 38
    第三目 「義務」特徵 39
    第四項 訴訟促進義務之類型 42
    第一目 德國法 42
    第二目 我國法 42
    第三目 小結 44
    第二節 法院之訴訟促進義務 45
    第一項 法院之訴訟促進義務之內涵 45
    第二項 法院之訴訟促進義務之依據 45
    第三項 法院之訴訟促進義務與失權制度之關係 46
    第一目 法院訴訟促進義務作為失權制裁之前提 46
    第二目 闡明義務與失權制裁之關係 47
    第三目 心證公開與失權制裁之關係 48
    第四目 準備義務與失權制裁之關係 49
    第三節 失權制度 50
    第一項 失權制度之意義 50
    第二項 失權制度之類型 50
    第三項 失權制度之沿革 51
    第四項 失權制度之目的 52
    第一目 促進訴訟之目的 52
    第二目 發現真實之目的 52
    第三目 謀求兩造間公平之目的 53
    第五項 失權制度之機能 54
    第四章 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與失權 55
    第一節 適用範圍 55
    第一項 適用之審級範圍 55
    第二項 適用之案件類型 57
    第一目 以事證提出之責任歸屬為斷 57
    第二目 適用於人事訴訟程序之可能 58
    第三目 小結 60
    第二節 駁回要件 61
    第一項 失權之對象―攻擊防禦方法 61
    第一目 攻擊防禦方法之定義 61
    第二目 攻擊防禦方法之區別 62
    第三目 攻擊防禦方法之種類—事實上陳述 63
    第四目 攻擊防禦方法之種類—關於證據方法之陳述 69
    第五目 非屬攻擊防禦方法 70
    第六目 實務案例分析檢討 71
    第二項 逾時提出 80
    第一目 須有提出之行為 80
    第二目 逾時 80
    第三目 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中適當時期之認定 88
    第四目 實務案例分析檢討 95
    第三項 訴訟延滯 99
    第一目 訴訟延滯之概念 100
    第二目 認定訴訟延滯之參考要素 108
    第三目 訴訟延滯須為逾時提出所致 110
    第四目 實務案例分析檢討 112
    第四項 主觀要件 116
    第一目 主觀要件之必要性 116
    第二目 意圖延滯訴訟或重大過失之認定 117
    第三目 歸責主體 121
    第四目 實務案例分析檢討 122
    第三節 逾時提出之駁回 125
    第一項 失權規定之性質 125
    第一目 裁量失權 125
    第二目 當事人聲請權之有無 127
    第三目 非責問事項 127
    第二項 失權駁回之效果與方式 128
    第三項 逾時提出之駁回與程序保障 129
    第四項 失權要件之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131
    第五章 特別訴訟促進義務之違反與失權 133
    第一節 準備程序 133
    第一項 準備程序之意義與目的 133
    第二項 準備程序失權之適用範圍 134
    第三項 準備程序失權之構成要件 135
    第一目 失權之客體 136
    第二目 逾準備程序始提出 146
    第三目 訴訟延滯 150
    第四目 主觀可歸責之事由 159
    第五目 例外情形―顯失公平 165
    第四項 準備程序失權效之駁回 168
    第一目 準備程序失權規定之性質 168
    第二目 審查駁回與程序保障 171
    第三目 準備程序失權要件之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 172
    第四目 與其他失權規定間適用之關係 175
    第二節 書狀先行程序 176
    第一項 適用範圍 177
    第二項 構成要件 177
    第一目 未依第267條、第268條及第268條之1第3項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178
    第二目 違反說明義務 191
    第三目 逾法定或裁定期間失權之對象 197
    第四目 非不甚延滯訴訟 205
    第五目 可歸責性 205
    第六目 非顯失公平之情形 207
    第三項 法律效果 207
    第一目 準用第276條規定使生失權效果 207
    第二目 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208
    第三目 裁量失權之檢討 210
    第六章 結論 213
    參 考 文 獻 221
    各 級 普 通 法 院 裁 判 索 引 227

    "
    Reference: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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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士宦,〈民事訴訟上之公正程序請求權〉,輯於氏著《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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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博士論文
    林秀敏,爭點整理與訴訟促進,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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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水抱,法官闡明義務之實證研究─以第二審、第三審民事裁判分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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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太郎,〈除斥期間應否依職權適用─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評釋〉,《萬國法律》,第108期,1999年12月,頁100至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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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審判實務上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之新發
    展─2005年最高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裁判之進展─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0期,2007年1月,頁1至19。
    許士宦,〈民事訴訟上之判例違憲審查與訴訟權保障〉,《臺大法學論叢》,
    第34卷第6期,2005年11月,頁57至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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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士宦,〈逾時提出之駁回與責問權之行使〉,《月旦法學教室》,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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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爭點整理後之客觀訴之變更追加─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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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th, Stephan, Die Zurückweisung verspäteten Vorbringens im Zivilprozeß, 1988.
    Grunsky, Taktik im Zivilprozeß, 3. Aufl., 1985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2651006
    97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26510061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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