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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51329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51329


    Title: 法官闡明義務之研究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
    Authors: 劉怡君
    Contributors: 楊淑文
    劉怡君
    Keywords: 闡明義務
    闡明權
    武器平等
    適時審判
    突襲性裁判
    辯論主義修正
    中立性
    闡明界限
    端緒
    法官知法
    心證公開
    法律見解表明
    本人訴訟
    迴避
    攻擊防禦方法
    適時提出
    失權
    別訴禁止
    既判力擴大
    Date: 2011
    Issue Date: 2011-10-05 14:44:41 (UTC+8)
    Abstract: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修正中,與法官闡明義務相關之重要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修正,強調事實及法律上法官均有闡明義務,及增訂第199條之1,將請求權基礎競合而當事人有部分請求權未為主張情形,明文為法官闡明義務範疇。另搭配書狀先行、爭點整理、當事人真實及完全義務及攻擊防禦方法適時提出等相關規定的修正及增訂,希冀以擴大法官闡明義務方式,使當事人能利用一次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防免發生突襲性裁判,並避免訴訟拖延,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減少當事人程序上勞力、時間及費用的支出。

    本論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七章為結論。第二章及第三章係簡述民事訴訟程序中,與本論文所探討之法官闡明議題相關憲法上權利、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訴權及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並探討法官闡明之目的、性質等基本問題。

      第四章為法官闡明相關的爭議問題研究。從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闡明義務規定及我國法官闡明義務立法沿革出發,為維持法官之中立性應避免闡明權逾越適當性的行使,法官闡明義務必須以當事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中,有相關之「端緒」為基礎始得為之。而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依法審判,在「法官知法原則」下,正確適用法律為法官的職權亦為義務,法律見解採用並非辯論主義範疇,當事人不能任意處分,法官審判更不應受其拘束。另法院對於審理過程中待證事實及證據資料進行評價所形成的暫時性心證,與當事人本件訴訟結果勝敗牽涉,法官對此部分暫時性心證公開並搭配舉證責任與證據提出的闡明,可讓當事人明瞭其在審理程序中尚應補充哪些事實及證據資料,始足以改變法官之暫時性心證方向,追求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末以律師作為當事人法律諮詢者的司法任務,應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爭取實體上及程序上利益而遂行訴訟,因此在當事人本人訴訟及律師代理訴訟中,法官闡明義務亦有程度上之不同,以維持兩造當事人之實質武器平等地位。

    第五章為法官闡明義務的類型。從傳統及晚近學說上對闡明之分類出發,簡述此分類之缺失,末以最高法院近年來之法官闡明相關實務見解為中心,將其區分為起訴合法性、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及法律見解表明四個部分,從不同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官闡明態樣進行類型化及評析。然而法官闡明權實係貫穿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運作,故本文所選取之最高法院判決亦不乏在同一個判決中有不同階段的法官闡明見解。就實務見解類型化後,比較實務見解與國內外學說見解的異同,檢討我國法官闡明制度之實務現況。

    第六章從法官迴避、失權效及判決效力三個部分切入探討闡明相關的法律效果。法官因逾越闡明界限之闡明而有損及中立性時,應讓當事人有聲請法官迴避之機會,而法官因闡明不當而該當法官迴避之結果時,應衡酌情況予以內部自律懲處。另法官於訴訟程序中妥為闡明後,應區分律師訴訟及本人訴訟之適時提出訴訟資料的「期待可能性」,妥適適用失權效規定,以避免訴訟程序拖延,影響當事人受適時審判權利。而學說上別訴禁止擴大及既判力擴大或減縮見解,衡諸我國民事訴訟並未採行全面強律師代理,且法律對此尚無相關依據,應保障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及注意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現況下或採取保留態度較為妥適。
    Reference: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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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一凡譯,三ケ月章著,《日本民事訴訟法》,五南,1997年6月,初版。
    沈冠伶,《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元照,2007年10月,初版。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憲法-權力分立》,學林,2004年5,一版。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三民,1992年4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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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三民,2000年9月10日,初版。
    邱聯恭,《爭點整理方法論》,三民,2001年11月10日,初版。
    邱聯恭,《程序利益保護論》,三民,2005年4月10日,初版。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二)、(三)》,自版,2009年。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自版,2000年11月。
    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2001年9月,初版。
    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正點,2005年2月,初版。
    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新學林,2006年11月,一版。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礎論》,元照,2008年7月,二版。
    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2009年11月,二版。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2010年1月,二版。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2009年7月,五版。《民事訴訟法論(下)》,三民,2009年10月,五版。
    陳計男,《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二)》,元照,2009年6月,初版。
    陳慈陽,《憲法學》,元照,2005年11月,二版。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三民,2009年11月,七版;《民事訴訟法(中)》,三民,2009年10月,七版;《民事訴訟法(下)》,三民,2009年9月,五版。
    許士宦,《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新學林,2006年2月,一版。
    許士宦,《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新學林,2006年9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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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印書,1972年1月,一版。
    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自版,1994年9月,八版。
    駱永家,《民事法研究Ⅰ》,自版,1999年3月,八版;《民事法研究Ⅱ》,自版,1999年3月,七版;《民事法研究Ⅲ》,自版,1999年7月,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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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甲乙,〈辯論主義〉,《法學叢刋》,第42期,1966年4月。
    王甲乙,〈集中審理與事證之提出、蒐集〉,《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1期,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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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太郎,〈除斥期間應否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二)》,2009年6月,初版。
    沈冠伶,〈一部請求之判決對於餘額請求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1期,2001年2月。
    沈冠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上)-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5期,2003年4月。
    沈冠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下)-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6期,2003年5月。
    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三年度學術研討會-憲法解釋與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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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冠伶,〈民事訴訟法2001年判解回顧-從訴訟上實質平等及當事人之訴訟促進協力義務以觀〉,《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2007年10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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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聯恭,〈民事訴訟審理原則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二)-著重於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月旦法學雜誌》,第54期,199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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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聯恭,〈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曹倫理重建機制(上)-立足於其理論思想背景之省思〉,《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2007年4月。
    邱聯恭,〈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曹倫理重建機制(下) -立足於其理論思想背景之省思〉,《月旦法學雜誌》,第144期,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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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世明,〈具體化義務〉,《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2006年11月,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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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世明,〈法官迴避〉,《台灣法學》,第122期,2009年2月15日。
    姜世明,〈法官對於法律見解之闡明-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學》,第149期,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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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士宦,〈程序選擇權與訴訟當事人(上)-二○○四年最高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裁判之新開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9期,2006年2月。
    許士宦,〈程序選擇權與訴訟當事人(下)-二○○四年最高法院有關民事訴訟法裁判之新開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0期,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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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下)-以法官之闡明義務、當事人程序利益與證明困難之交錯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5期,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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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建華,〈適當行使闡明權探求當事人真意以補救訴訟標的傳統理論之缺失〉,《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三)》,199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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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明生,〈消滅時效抗辯闡明之研究〉,《法學新論》,第22期,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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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真真,《闡明權之行使》,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
    藍雅清,《律師民事責任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劉水抱,《法官闡明義務之實證研究-以第二、第三審民事裁判分析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土論文,2003年7月。
    張浴美,《促進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研究》,司法院九十二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司法研究年報,第23輯第3篇,2003年11月。
    劉明生,《辯論主義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鄧晴馨,《訴訟上自認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阮詠芳,《民法上抗辯權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呂遙,《論法院之闡明權與闡明義務》,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28日。
    黃惠男,《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以各訴訟主體行為義務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5月。
    顏銀秋,《訴訟促進義務與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以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四、研討會資料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三次研討會紀錄,突襲性裁判,《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十一次研討會紀錄,民事訴訟審理方式之檢討-從審理集中化方案論如何加強事實審功能-,《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三十九次研討會紀錄,闡明權,《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六十一次研討會紀錄,心證公開論-著重於闡述心證公開之目的與方法,《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七)》。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七十二次研討會紀錄,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著重評析其如何受最近立法走向所影響及相關理論背景,《民事訟法之研討(九)》。
    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七十八次研討會紀錄,集中審理與闡明權之行使-以研討民事訴訟法新修訂條文如何運用為中心,《法學叢刊》,第185期。
    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後之審判實務-以集中審理為中心,《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1期,2000年6月。
    論遲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研討會,《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2期,2000年12月。
    民事訴訟闡明權行使學術研討會,《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2期,2001年12月。
    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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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sielak, ZPO Kommentar, 4. Aufl., 2005.
    Rosenberg/Schwab/Gottwald, ZPO, 16. Auf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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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eczorek, ZPO Kommentar, 2. Au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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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rtmut Rensen,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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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g-Sheng Liu, Die richterliche Hinweispflicht,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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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下守夫、伊藤真編,《注釈民事訴訟法(3) 口頭弁論》,1993年5月30日,初版。
    渡邊泰子,〈審理手続における裁判官と当事者の役割分担に関する一考察─弁論主義と裁判官の釈明行使の関係を中心に〉,《同志社法学》,58卷7號。
    加藤新太郎,第五章〈釈明〉,《手続裁量とその規律──理論と実務の架橋をめざして》,大江 忠、加藤新太郎、山本和彦合著,2005年5月25日,初版。
    本間義信,〈釈明権〉,《民事紛争の解決と手続─佐々木吉男先生追悼論文集》,信山社。
    小林秀之,〈弁論主義の現代的意義〉,《講座民事訴訟法④》,弘文堂,1985年。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95651011
    100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095651011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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