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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政策分析
    Authors: 陳世寬
    Contributors: 城仲模
    公共行政研究所
    Date: 1987
    Issue Date: 2016-03-09 11:07:47 (UTC+8)
    Abstract: 論文提要
    回顧違警罰法於民國三十二年行憲以前公布施行迄今,已四十餘年,這四十餘年來,因社會結構、政治情勢、經濟發展等重大變遷,該法已難適應客觀環境之需要,加之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更使得違警罰法之修正,另行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成為朝野人士普遍之看法與需求。
    既然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已是環境情勢所必然,那該法如何來規劃草擬?所依據的原則是什麼?如何可以避免違警罰法問題的窠臼,訂出一個既可維持社會秩序,又可使人民權益免於不當被侵害之虞,必需提供政府決策者必要之資訊,使其在更充分更寬廣背景脈絡之考慮下,作更健全之決策,那也就是筆者撰作本論文之基本動機。
    基於此,本文嘗試以政策分析的架構,從尋找現行違警罰法之問題開始及至尋求解決問題之方案。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兩者相輔相成之一貫思想為基礎,兼對業已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之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加以檢討,說明其優缺點,並提出改進之意見。誠如卓爾(Y. Dror)所說,政策分析的研究者,就是要以自己所堅持的價值信念,去改進政策(立法)的制定工作。
    全文共分六章,約七萬言。茲將各章之重點摘述如次:
    第一章緒論。首先說明公共政策分析的概念,以其意義、特徵、模型、步驟四項分別解析之。從其意義之說明,進而了解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從其特徵之描述,了解政策分析勢必牽涉政治因素,著重創意與未來觀點;從政策分析之各種模型,了解到與本論文較有相關的是精英、理性、漸進、策略的一計劃、機關組織決策之模型;從其步驟提供了本論文的研究架構。
    第二章本論文的基本思想有兩項重點,第一點說明對人民基本權利應有之認識,指出人權有所謂不可讓渡的理念。人民基本權利是民主極權分野的指標,應予以相當的重視。第二點說明形成社會秩序之理論當中,以利益論及價值共契論是社會和諧秩序形成之最佳立論,從而認定法律只是社會秩序構成之軀殼,社會秩序之血肉神經有賴教育、傳統、宗教、文化等道德規範。是也以法律之拘限人民權利以達維護社會秩序之途徑,有其限界,並非萬靈藥。
    第三章探索違警罰法之問題。從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違警罰法違反憲法之規定說起,談到其有關實體法、程序法及分則的各種問題。旨在診斷現行違警罰法之缺憾所在,以作為重訂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參考。共列舉了十二項違警罰法之現存問題。
    第四章提出了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基本法則。從認識社會秩序維護法應屬行政秩序罰之性質開始,對於本法之實體法、程序法應有之基本法則,以德奧之立法例為賢,期以思齊,並提出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基本原則,作為創意思考大力邁進實質法治國家之南針,使政府大魄力大有為之革新下有可擇之途徑。然後舉出分則應有之處罰行為規定,以德日兩國立法例作為制定本法分則之參考。
    第五章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之評價,從其要點、特色及商榷三部分而言,對於宜如何修訂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提出下列建議:
    一、在實體法方面:
    立法宗旨宜增列保障人民權益;有違法理或立法理由含糊者應再審酌;加
    強人道主義及社會意義之條款。
    二、在程序法方面:
    有關第二編第五章之救濟程序,及內容尚有闕遺者宜匡補之;並增列法
    治國家行政程序之主要原則,如聽證、卷宗閱覽、處分文書應強制說明
    理由等。
    三、在分則方面:
    刪除不必要之空白、曖昧、教育性、倫理性、訓勉性之條款,使能與「立法從寬、執法從嚴」之法治國家之原則相合。
    第六章結論指出期望本法之健全立法,帶動其他立法之進步提昇,便先要從本法之新面貌出現。相信只要筆者之建言,獲致決策者之採行,則筆者之政策分析工作,總算沒有徒託空言。法治之進步,民主之提昇,社會秩序之維護,必可昂首而行,邁向成功。
    目次
    謝誌
    論文提要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公共政策分析的概念………1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意義………1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特徵………3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模型………5
    四、公共政策分析的步驟………11
    第二節 本論文研究動機目的………12
    一、為了政治的目的………12
    二、為了專業的目的………13
    三、為了治學的目的………1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5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16
    一、比較研究法………16
    二、歷史研究法………16
    三、法律社會基礎之注重………17
    第二章 本論文之基本思想………24
    第一節 人民權利之學理分析………24
    第二節 法律與社會秩序………28
    一、社會秩序的意義………28
    二、形成社會秩序的原因………29
    三、法律與社會秩序的關係………32
    第三章 現行違警罰法問題的探索………37
    第一節 問題緣起-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38
    第二節 實體法之問題………41
    一、主罰與從罰本末倒置………41
    二、訂有空白違警條款………41
    三、罰役制度並無存在價值………42
    四、法人得否為違警主體條文不彰………42
    五、有關連續違警之規定矛盾………43
    第三節 程序法之問題………43
    一、違警事件與刑事案件牽連概念混淆………43
    二、處罰之執行規定互相矛盾………44
    三、欠缺完善之法律救濟制度………45
    第四節 分則之問題………45
    一、與刑法部分條文競合不易執行………45
    二、部分條文用語字義含混難以適用………46
    三、因特別法之頒布已無適用之局………47
    第四章 備選方案之基本法則………52
    第一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性質………52
    第二節 實體法之基本法則………53
    一、責任條件………54
    二、責任能力………55
    三、阻却違法之事由………56
    四、未遂犯………57
    五、共犯………57
    六、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處罰………58
    七、一行為及數行為………59
    八、累犯………60
    九、時效………61
    十、處罰之種類………61
    第三節 程序法之基本法則………65
    一、管轄權限之歸屬………65
    二、調查………66
    三、裁處………68
    四、執行………68
    五、救濟程序………70
    第四節 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主要原則………72
    一、當事人聽證………73
    二、當事人閱覽卷宗………74
    三、強制說明理由………74
    第五節 德日兩國秩序違反行為之處罰項目………76
    一、德國之規定………76
    二、日本之規定………82
    第五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之評價………90
    第一節 草案之要點………90
    第二節 草案之特色………98
    第三節 草案之商榷………104
    一、實體法部分………105
    (一)立法宗旨宜增列保障人民權益………105
    (二)有違法理之虞或立法理由含糊應再審酌………106
    (三)人道主義社會意義之條款尚須加強………108
    二、程序法部分………109
    (一)第二編第五章救濟之規定宜再斟酌………109
    (二)立法內容尚有闕遺者宜予增訂………109
    (三)宜增列法治國家行政程序之主要原則………110
    三、分則部分………111
    (一)條文用語宜再推敲………111
    (二)宜改變曖昧條款之立法方式………111
    (三)教育性倫理性訓勉性之條款似可刪除………112
    (四)空白條款宜再刪除………113
    (五)與刑法或特別刑法競合應明確分際………113
    第六章 結論………118
    主要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120
    (一)中文書籍………120
    (二)期刊論文………121
    二、英文部分………123
    (一)英文書籍………123
    (二)期刊論文………125
    附錄(七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全文………127
    Description: 碩士
    畢業學年度:75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公共行政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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