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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8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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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價格控制之法律之研究
    作者: 鄭智匯
    貢獻者: 張耀東
    鄭智匯
    日期: 1978
    上傳時間: 2016-04-14 14:02:13 (UTC+8)
    摘要: 值此高度工業化,強調分工的社會,貨品交易頻仍;為獲得貨品供應,買受人必須支付一定的對價,貨品於市場上所表現之價值,通常即為價格。一物價之形成及變化,主要決定於市場供需關係,然事實上,物價常因人為因素,使價格非取決於市場供需律:或因政府基於經濟情況的考慮,期使物價穩定,直接對物價水準加以控制;譬如我國「非常時期農工商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經濟部得對指定物品(如豬肉、小麥)之售價明定適當之標準。或因私人企業者利用市場力量或聯合其他同業者,控制價格之漲跌。兩者雖皆為控制價格之行為,然前者係政府對價格之控制,為物價管制的問題;而後者係私人控制價格的問題,屬反托辣斯之領域。兩者之主體不同,所屬法的領域亦殊,實難以劃歸同一體系內討論。況且,筆者經濟理論之知識本有限,兼論兩者,更力有未逮。因此,僅擇定私人對價格之控制作為本論文討論重心,乃著重於反托辣斯領域中,對企業者限定價格行為之法律規制,站在法律的角度,觀察企業者之經濟活動。對於政府直接控制價格的問題,則俟筆者有關知識更加充實後,冀望於可期之日,再深入研究。
    本論文共分六章,略述如後:
    第一章:緒論,內分三段
    (一)資本主義勃興後自由企業的發展。私有財產制及契約自由原則的強化,固保障個人的交易自由;但極度發展所產生的弊病,造成個人雄厚的市場勢力,並利用市場力量和契約自由,片面的決定貨品價格,限制價格競爭,攖取更高的利潤。
    (二)反托斯之對抗。為確保市場上公平自由競爭,美國率先制定反托辣斯法,明文規定限制競爭之行為違法,予以禁止。各國紛紛效法之。
    (三)市場類型之分析。將經濟學上所區分之完全競爭市場、純粹獨占市場、獨占競爭市場及寡占市場四種類型,分別分析價格限定的可行性。
    第二章:各國立法發展。由於我國尚無反托辣斯法,在闡述價格限定個別問題之先,別立一章專以討論各國法規定實況,用資參考。分二節:
    第一節:各國立法主義概觀。簡略介紹各先進國對價格限定之法律規制態度,以收提綱挈領之效。其中,為反托斯辣斯法規制者,有採原則禁止主義及弊害規制主義兩種。另有未制定反托辣斯法,而以一般法律規制價格限定者。
    第二節:各國立法發展。列舉美、英、德、日等國反托辣斯法規定以及適用民法規定之義大利。
    第三章:價格限定對市場當事人之意義。價格限定之舉,受影響者往往是一連串的,上自貨品產銷者,下至消費者。內分二節討論:
    第一節:市場上各銷售鏈節之地位。價格限定有水平價格限定及垂直價格限定之分。水平價格限定,係同一階層業者間之協議。垂直價格限定,是對不同階層業者而為。因此,分別討論價格限定對同一經濟階層及不同經濟階層之影響以及個別的地位。所涉及者,自製造商、批發商迄零售商。
    第二節:消費者利益之保護。貨品產銷的最終目的,無非是交付市場供消費者消費之用。任何一種價格限定,最後受影響者,必是消費者。而且,價格限定往往有抬高價格之虞,於消費者之利益,最為密切。因此別立專節討論消費者利益,以期喚起對消費者保護之重視。
    第四章:違法價格限定。價格限定,不論係何種類型,皆生限制價格競爭之效果,各國法原則上皆視為違法。本章乃結合水平及垂直價格限定之違法類型為討論對象。分三節:
    第一節:一般分析。就價格限定行為之主體、客體、合意、違法性及分類,在本節統一予以把握,以期在分別討論水平及垂直價格限定之先,對價格限定有一輪廓的認識。
    第二節:水平價格限定。水平價格限定係同一經濟階層間對價格之協議。該協議係顯然違反反托辣斯法之行為,並提出「意識的平行行為理論」減輕證明水平協議存在的困難。水平價格限定之實施方式不一而足,業者往往利用各種手段規避違法。本節乃就水平價格限定之實施,逐一剖析。
    第三節:垂直價格限定。垂直價格限定乃限制後階層業者間之價格競爭,除限制個人(後階層業者)行為之自由外,並害及後階層業者間之公平競爭。垂直價格限定,即因限定後階層企業者與第三人之交易價格為內容,而呈現出第一契約(前契約)與第二契約(後契約)之關係。限定人為使其垂直價格限定圓滿達成,往往以拒絕往來為要脅手段。本節最後,即述及垂直價格限定(轉售價維持)與拒絕往來之關係。
    第五章:容許之垂直價格限定。對於違法垂直價格限定,各國法皆設有例外規定,允許商標品及出版品供應商限定價格。發展至今,雖已轉趨嚴格,然以我國尚無反托辣斯立法,該例外規定亦有詳述價值,實可供吾國日後立法借鏡,因此別立專章討論。內分四節:
    第一節:反托辣斯法之要件。討論垂直價格限定之法定要件。除論及各國共通規定之商標品及出版品外,並及於德國法規定之農產品。
    第二節:完全性之理論。此理論引自德國,係為平衡限定人與被限定人之地位而立論。依該理論,限定人須便任何購買其貨品之銷售商,一一奉行限定價銷售之義務,且不得有差別待遇之舉,限定人不但須防範銷售商抑價銷售,一旦有此等情事發生時,亦須確實制止,以維垂直價格限定之完全性。
    第三節:請求權。本節討論契約當事人間於違約時,限定人對被限定人之請求權以及被限定人對限定人之請求權。契約外第三人如違限定價銷售者,限定人亦得主張請求權,此即聞名的「非締約者條款」所賦予的效果。
    第四節:整合生產商。生產商往往除以供應商之身分供應銷售商貨品,並加入零售行列,而與零售商處於競爭狀態,此際,為價格限定者,則兼具水平及垂直價格限定兩種特徵,學者間稱之為整合生產商,或直接販賣;是否構成違法限定,本節予以詳細討論。
    第六章:結論。為維護業者公平自由競爭,防止私人獨占市場控制價格,進而損及消費者,原則上應禁止價格限定之行為。但在國內經濟之考慮下,也非必全面禁絕;為防止業者濫用限定價格,應專設一機關,以營監督機能。
    描述: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資料來源: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A2002000845
    資料類型: thesis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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