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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機構典藏 > 法學院 > 法律學系 > 學位論文 >  Item 140.119/94868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s://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94868


    Title: 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以清代「威逼人致死」案件為中心
    Authors: 莊以馨
    Chuang, Yi-Xing
    Contributors: 黃源盛
    莊以馨
    Chuang,Yi-Xing
    Keywords: 清代中國司法審判
    威逼人致死
    情罪平允
    引斷允協
    援法定罪
    罪刑處斷方式
    法律秩序觀
    自盡
    Date: 2008
    Issue Date: 2016-05-09 12:03:08 (UTC+8)
    Abstract: 清代中國的司法活動,以「情罪平允」為最終追求的目標,本文希望能夠透過實際的規範與案例資料,詳析清代中國中央司法機關處斷模式的建立與運行。清代中國的司法處斷模式存在各種研究的可能,包括如何運用並解釋律例、依法判決的程度如何、規範與實踐之間的落差有多大……等,此外,從地方到中央,亦有不同層次的法律實踐模式。本文將觀察焦點集中在中央司法機關的法律論述上,透過具體的「威逼人致死」類型案件,進入眾生喧嘩的清代法律世界。

    綜論之,本文所欲解明的問題有三:
    一、「威逼人致死」律例規範宗旨及其變動趨向各是如何?
    二、如何達到「情罪平允」的目標?能否歸納出有標準可循的清代中國斷案模式?其中,「法」的作用有多大?
    三、「情罪平允」所展現的法律世界面貌為何?

    而本文的內容即依循這三個問題漸次開展鋪述,文分五章。首先掌握清朝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動態法律規範,並利用《刑案匯覽》、《刑案匯覽續編》、《刑案匯覽三編》系列案例集中,歸屬於「威逼人致死」門的五百多件案件,整理出中央司法機關在法律實踐中展現的說理方式,嘗試析出清代中央司法審判機關處理「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原則,以及判斷個案處斷是否平允的標準。

    此外,本文從「情罪平允」之終極目標與「引斷允協」的用法要求出發,歸納出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並在案件中發現兩者之間的衝突與調和。在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裡,能夠兼顧「情罪平允」與「引斷允協」的判決,係最為理想的處斷結果,但一旦兩者間存在不可避免的衝突與扞挌時,「情罪平允」作為處斷的最高目標,優先性從而凸顯出來,而在法律實踐的過程中形成一套傳統中國式的調和方式。

    透過「情罪平允」和「引斷允協」衝突與調和的過程,可以重新檢視清代中國司法中援法定罪、依法判決現象的更深層意義。從形式上看,清代中國對於「威逼人致死」案件的處理,均符合援法定罪、斷罪需引律令的規範。但細究實質的內容則可發現,在考量情罪平允之處斷結果的前提下,引斷未必能夠允協,面對這個現象,必須設法釐清的是,情罪之間的均衡與否應該如何判斷?既然在斷案模式中,可以捨棄最切合之法條,以求遷就妥適的刑罰結果,那麼,無可否認的是,個案處斷的結果,不可能只受到法律的限制與影響,必然有法律之上的更上位規範,在斷案過程中發揮功能。

    申言之,司法官員對於定罪量刑的決定,係立基於律例的基礎架構上,運用人情、禮、道德、天理天道等漸層式的整體規範概念,不斷地對於刑罰的妥適性加以評判而來,傳統中國的斷案模式,在這樣的脈絡下,融合「法」與禮、情理、道德,做出符合形式上之用法要求並兼顧實質妥當性的判決。

    最後,重新檢視傳統中國對於「法」的定位可知,斷案模式中對於引斷允協的用法要求,主要立基在君王對於審斷官員裁量權力的積極控制,用意在於「治理」、而不是「依法、尊法」。從斷案模式去看,講究用「法」,終極目標在「刑」;同樣地,在傳統中國的思想脈絡中講「法」,核心意義在「刑」。法律發揮的功能在於刑罰的懲治,用法的重點指向刑罰結果的妥適與否,情罪平允的法律世界由此誕生。

    整體而言,本文從「威逼人致死」律例的規範出發,分析了該類案件,釐清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從而討論「情罪平允」目標在法律實踐中的最高地位,最終試論情罪平允法律世界中的法律觀與秩序觀。然而,對於清代的法律世界,本文只是一種嘗試性的重建,同時受限於篇幅與討論焦點,不得不將關注的法律意見集中在清代中央司法機關,而無餘力探究地方州縣衙門斷案模式的真實情況。傳統中國法律世界的全貌層次複雜而遼闊,本文只是小小的起點,更能綜觀全局的理論與論證開展,仍待日後進一步的深思研究。
    "誌謝 ……………………………………………………………… I
    論文摘要與關鍵詞 ……………………………………………… V
    目次 ………………………………………………… VII
    第一章 緒論—進入清代「威逼人致死」案件的法律情境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4
    第一項 研究動機—探究清代司法對於「情罪平允」目標之追求 … 5
    第二項 研究對象—細說「威逼人致死」案件的故事 ……………… 7
    第三項 研究目的—勾勒清代中國法律世界的面貌 ………………… 10
    第二節 問題意識與文獻回顧 ………………………………………14
    第一項 問題意識 …………………………………………………14
    第二項 研究成果回顧 ……………………………………………19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取材範圍 ………………………………………23
    第一項 研究方法 …………………………………………………23
    第二項 取材範圍 …………………………………………………25
    第四節 本文結構 ……………………………………………………31
    第二章 法網恢恢—「威逼人致死」的規範發展 …………………… 33
    第一節 國法與自殺的關係 ………………………………………33
    第一項 歐陸各國的相關規範 …………………………………34
    第二項 法無明文前傳統中國自盡案件的處斷 …………………37
    第二節 從無到有—律文原初立意 ………………………………44
    第一項 律文的誕生 ……………………………………………44
    第二項 律文立法意旨與適用態樣 ………………………………51
    第三節 從律到例—法規範的變遷 ………………………………57
    第一項 律例關係 …………………………………………………57
    第二項 例文的變動軌跡與走向 ……………………………………67
    第三項 例文修纂的動因 ……………………………………………75
    第三章 人命關天—「威逼人致死」案件分析 …………………………85
    第一節 父母夫妻倫常案件分析 ……………………………………92
    第一項 身份關係與法律規範的連結 ………………………………92
    第二項 父母夫妻間的一般衝突事件 ………………………………95
    第三項 父母夫妻間的姦非衝突事件 ………………………………109
    第二節 姦非肇事案件分析 ……………………………………………117
    第一項 常人姦非案件 ……………………………………………117
    第二項 服內姦非案件 ……………………………………………138
    第三節 其他類型威逼案件分析 ………………………………………143
    第一項 常人因事威逼案件 ………………………………………143
    第二項 親屬爭釁案件 ……………………………………………148
    第四章 情罪平允—清代中國的斷案模式與理念 …………………… 155
    第一節 追求情、法、罪三者兼顧的斷案模式 ………………………155
    第一項 「引斷允協」的意涵 ………………………………………157
    第二項 「情罪平允」判決的罪刑決定方式 ………………………162
    第三項 「情罪平允」與「引斷允協」的衝突關係與調協方法 ……177
    第二節 「情罪平允」理念背後的法律觀 ……………………………184
    第一項 清代中國斷案模式的再思考 ………………………………184
    第二項 明刑弼教—作為治理之一環的法律觀 ……………………194
    第五章 結論 ………………………………………………………………201
    參考書目 …………………………………………………………………209
    附錄 ……………………………………………………………………219
    Reference: 壹、中文文獻
    一、史料、彙編
    (一)(清)祝慶祺編次、(清)鮑書芸參定,《刑案匯覽》(包括《新增刑案匯覽》及《續增刑案匯覽》,全十一冊)(臺北:成文出版社,1967)。
    (二)(清)薛允升鑒定,(清)吳潮、(清)何錫儼彙纂,《刑案匯覽續編》十冊(臺北:文海出版社,1970)。
    (三)(清)沈家本輯,《刑案匯覽三編》(未出版,北京大學李貴連教授編校中)。
    (四)(清)全士潮等校,《駁案新編》三十二卷,附續編七卷(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乾隆四十六年刊本)。
    (五)(清)祝慶祺、鮑書芸、潘文舫、何維楷編,《刑案匯覽三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0)
    (六)《大清會典事例》三十卷(清康熙四十五年聽松樓朱墨套印本)。
    (七)《大清會典》(雍正朝),(臺北:文海出版社,1991)。
    (八)《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臺北:文海出版社,1991)。
    (九)《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二十五年刻本)(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
    (十)(清)黃六鴻著,《福惠全書》三十二卷,收入《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1997。清光緒十九年文昌會館刻本)

    二、律例文本
    (一)(明)劉惟謙等撰,《大明律三十卷,問刑條例一卷》(日本享保七年(1722)跋,積玉圃藏補刻本)
    (二)懷效峰點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三)楊一凡、曲英傑主編,《問刑條例》(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
    (四)黃彰健,《明代律例彙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4)
    (五)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六)張榮錚、劉永強、金懋初點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 社,1995)(本書條例以道光六年編修版為底本)
    (七)(清)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編,《大清律例會通新纂》(臺北:文海出版社,1987)
    (八)(清)張建基等輯,《大清律例彙輯便覽》四十卷(臺北:成文出版社,1975)
    (九)《康熙現行則例》,收入《古今圖書集成》(臺北:鼎文出版社,1977)
    (十)(明)雷夢麟,懷效峰、李俊點校,《讀律瑣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十一)(明)王肯堂,《王儀部先生箋釋》,收於楊一凡主編《中國律學文獻》第二輯第三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
    (十二﹞(清)沈之奇撰,懷效峰、李俊點校,《大清律輯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十三)(清)王明德撰,何勤華、程維榮、張伯元、洪丕謨點校,《讀律佩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十四)(清)吳壇著,馬建石、楊育裳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十五)(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讀例存疑重刊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70)

    三、學位論文
    (一)陳郁如,《清乾隆時期刑科題本之研究—以調姦本婦未成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為例》(臺北: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5)
    (二)黃世杰,《明清的律典編纂、官僚行政與刑案審判》(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三)鄭志華,《試論清代刑事裁判的正當性證明》(上海:复旦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2001)
    (四)陳新宇,《從比附援引到罪刑法定—以規範的分析和清末民初案例的論證為中心》(北京: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論文,2005)

    四、專書
    (一)(清)沈家本,《寄簃文存》(上)(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
    (二)(清)沈家本,《明律目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
    (三)(清)汪輝祖,《佐治藥言》,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第3輯第17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四)(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五)王志強,《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六)王躍生,《清代中期婚姻衝突透析》(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七)田濤,《第二法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八)史學史研究室,《新史學五大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1996)
    (九)沈大明,《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十)杜維運,《史學方法論》(臺北:三民書局,2003)
    (十一) 李貴連,《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十二) 李光燦、張國華主編,《中國法律思想通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
    (十三)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臺北:三民書局出版社,2003)
    (十四) 范忠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精神》(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十五) 徐忠明,《案例、故事與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十六) 徐忠明,《眾聲喧嘩:明清法律文化的複調敘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十七) 張晉藩,《清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十八) 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十九) 梁啟超,《中國成文法編制之沿革》(臺北:中華出版社,1957)
    (二十) 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二十一)郭成偉、田濤點校整理,《明清公牘秘本》(北京:中國政法大學,1999)
    (二十二)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三冊)(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
    (二十三)張偉仁輯、陳金全注,《先秦政法理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二十四)那思陸,《清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
    (二十五)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
    (二十六)那思陸,《中國審判制度史》(臺北:正典出版社,2004)
    (二十七)鄭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二十八)鄭秦,《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研究》(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二十九)(明)顏俊彥,《盟水齋存牘》(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三十)戴炎輝,《中國法制史》(臺北:三民書局,2000)
    (三十一)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臺北:崇文書局,1974)
    (三十二)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三十三)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北京:中國政法大學,1998)
    (三十四)倪正茂主編,《批判與重建—中國法律史研究反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三十五)何勤華,《法律文化史譚》(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三十六)何勤華主編,《律學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三十七)何勤華,《中國法學史》(臺北:韋伯文化,2004)
    (三十八)胡旭晟,《解釋性的法史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三十九)黃宗智,《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四十)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
    (四十一)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
    (四十二)黃源盛,《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998)
    (四十三)黃源盛,《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臺北:作者出版,元照總經銷,2007)
    (四十四)馮爾康,《清史史料學》(臺北:商務印書館,1993)
    (四十五)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北京:三聯,1998)
    (四十六)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四十七)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2)
    (四十八)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硏究與方法論》(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6.3)
    (四十九) 賴惠敏,《但問旗民:清代的法律與社會》(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7)
    (五十) Karen Farrington,《刑罰的歷史》(廣州:希望出版社,2003)
    (五十一)(日)滋賀秀三等著,《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五十二)(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五十三)(日)中村茂夫,《清代刑法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73)
    (五十四)(日)岩見宏、谷口規矩雄著,劉靜貞譯,《傳統中國的完成:明、清》(臺北:稻鄉出版社,1998)
    (五十五)(美)Derk Bodde、Clarence Morris著,朱勇譯,《中華帝國的法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
    (五十六)(美)史景遷著、李孝悌譯,《婦人王氏之死》(臺北:麥田出版,2003)

    五、期刊論文:
    (一)(清)沈家本,〈論威逼人致死〉,《寄簃文存》(臺北:商務印書館,1974)
    (二)(清)沈家本,〈刑案匯覽三編序〉,《寄簃文存》(臺北:商務印書館,1974)
    (三)王泰升,〈傳統中國法律文明的盛行〉,《月旦法學》63期,民89.08。
    (四)王志強,〈略論本世紀上半葉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收入李貴連編,《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五)王志強,〈清代刑部的法律推理〉,收入《法律多元視角下的清代國家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六)史延程,〈天理、國法、人情之解說〉,載《法學論叢》第5期,1957。
    (七)史延程,〈國法、人情、天理〉,載《法律評論》第32卷第5期,1966。
    (八)江玉林,〈司法圖騰與法律意識的繼受—在正義女神與包青天相遇之後〉,載《法制史研究》第9期,2006.6。
    (九)巫仁恕,〈明代的司法社會—從名人文集中的判例談起〉,收入《法制史研究》第2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1)
    (十)李貴連,〈傳統法學的殿後和殿後作—兼論《讀例存疑重刊本》之價值〉,載於《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十一) 李建軍、劉世萍,〈從犯罪到權利:自殺行為的西方法律史述略〉, 收入《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十二) 何勤華,〈清代法律淵源考〉,收入《中國社會科學》2001第2期。
    (十三) 何勤華,〈明清案例彙編及其時代特徵〉,《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0.3。
    (十四) 宋大琦,〈禮、政、刑之鼎分:中國古代法體系結構新論〉,收入《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十五) 邱澎生,〈有資用世或福祚子孫:晚明有關法律知識的兩種價值觀〉,載《清華學報》第33卷第1期,1993.6。
    (十六) 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編,《讓 證據說話—中國篇》(臺北:麥田出版社,2001)
    (十七) 邱澎生,〈以法為名—訟師與幕友對明清法律秩序的衝擊〉,《新史學》第15卷第4期,2004.10。
    (十八) 林文凱,〈清代土地法律文化〉,《法制史研究》第10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6)
    (十九) 張偉仁,〈傳統觀念與現行法制—為什麼要學中國法制史一解〉,《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7卷第1期,1987。
    (二十) 張偉仁,〈清代的法學教育〉,《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8卷第1期,1988;第18卷第2期,1988。
    (二十一)張偉仁,〈良幕循吏汪輝祖〉,《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9卷第1期,1989;第19卷第2期,1989。
    (二十二)張偉仁,〈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Thought〉,《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5卷第4期,1996.7。
    (二十三)張偉仁,〈中國傳統的司法與法學〉,載《法制史研究》第9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6.06)
    (二十四)張偉仁,〈學習法律的一些問題〉,收入《法制史研究》第10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7)
    (二十五)陳顧遠,〈法務漫談—天理、國法、人情〉,載《法令月刊》第6卷第11期,1955。
    (二十六)陳新宇,〈比附援引:罰當其罪還是「罪」當其罰?〉《清華法學》第3期,2003.11。
    (二十七)陳新宇,〈清代的法學方法論〉,《法制史研究》第6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12)
    (二十八)陳志龍,〈女性解放的法律絆腳石—論刑法第二二六條第二項強姦被害婦女羞忿自殺罪之性質〉,《月旦法學》59卷,2000.04。
    (二十九)黃源盛,〈唐代不應得為罪的當代思考〉,《法制史研究》第5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06)
    (三十) 黃源盛,〈傳統中國「罪刑法定」的歷史發展〉,《東海法學研究》第11期,1996.12。
    (三十一)黃俊傑,〈傳統中國的思維方式及其價值觀〉,《本土心理學研究》第11期, 民88.06。
    (三十二)武樹臣,〈中國古代法律樣式的理論詮釋〉,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1 期。
    (三十三)鄭秦,〈康熙〈現行則例〉:從判例法到法典化的回歸〉,載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1)
    (三十四)鄭秦,〈康熙現行則例考—律例之外的條例〉,收入《歷史檔案》,2000年第3期。
    (三十五)蘇亦工,〈論清代律例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載《中國法學》第5、第6期,1988。
    (三十六)賴惠敏、徐思泠,〈情慾與刑罰:清前期犯姦案件的歷史解讀(1644-1795)〉,《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6期,1998。
    (三十七)鄭志華,〈試評情理法融會貫通的傳統價值追求—對清代刑案裁判論證正當性的剖析〉,載葉孝信、郭建主編《中國法律史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03)
    (三十八)賴惠敏,〈檔案介紹:清代〈內閣題本刑科婚姻命案類〉〉,《近代中國婦女研究》第7期,1999.8。
    (三十九)梁治平,〈法律史的視界:方法、旨趣與範式〉《新史學》下冊(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四十) ﹝德)Arnd Helmut Hafner(陶安),〈「比附」與「類推」:超越沈家本時代約束〉,《沈家本與中國法律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2003。
    (四十一)(德)Arnd Helmut Hafner(陶安),〈法典與法律之間〉,《法制史研究》第5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4.6)
    (四十二)(德)Arnd Helmut Hafner(陶安),〈試論「情」概念的法律涵義〉,收入中研院史語所會議論文集之七,《傳統中國的法制、經義與倫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
    (四十三)(日)島田正郎,劉俊文主編,姚榮濤、徐世虹譯〈清律之成立〉,載《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八卷 法律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93)
    (四十四)(日)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以訴訟的型態為類型〉, 收入《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四十五)(日)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入《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四十六)(日)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與對「法」的理解〉,收入《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四十七)(日)寺田浩明著、嚴亞美譯,〈試探傳統中國法之總體像〉,收入《法制史研究》第9期,(臺北:中國法制史學會,2006)
    (四十八)(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審判:性質及意義—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王亞新譯,載入《北大法學評論》第1卷第2輯。

    貳、外文資料
    一、滋賀秀三,《清代中国の法と裁判》(東京:創文社,1984)
    二、滋賀秀三,《中国法制史—基本史料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3)
    三、中村茂夫,《清代刑法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3年)
    四、寺田浩明,〈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律例の役割‧再考—実定法の「非ル—ル的」なあり方について—〉,載於大島立子編,《宋—清代の法と地域社會》(東京:東洋文庫,平成18年)
    五、森田成滿,〈清代の刑法に於ける因果關係〉,載《星薬科大学一般教育論集》第8輯,1991年。
    六、森田成滿,〈清代法の人命事案に於ける事実認定の仕組み〉,《星薬科大学一般教育論集》第18輯,1999。
    七、中村茂夫,〈從清代の判語に見られる法の適用—特に誣告、威逼人致死をめぐって〉,載《法政理論》第9卷第1号,1976。
    八、中村茂夫,〈清代の刑案—刑案匯覽お主として〉,載滋賀秀三,《中国法制史—基本史料研究》(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3)
    九、高橋芳郎,〈明代威逼人致死条の淵源〉,《東洋学報》81-3,1999。
    十、(德)Arnd Helmut Hafner(陶安),〈明清時代の罪名例――「情」と法的合理性〉,(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41,1999)
    十一、Sommer Matthew Harvey,“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dford,Calif: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十二、Fu-mei Chang Chen, “ On Analogy in Ch’ing Law”,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30,1970.
    十三、Hsu Dau-lin,“ Crime and Cosmic Order”, Harvard Journal of Asias Studies, Vol. 30(1970), pp111-125.
    Description: 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91651039
    Source URI: http://thesis.lib.nccu.edu.tw/record/#G0916510392
    Data Type: thesis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律學系]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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