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 台灣在1998年以美國為主要參考國而制定出堪稱亞洲第一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法入家門的時代來臨。美國對家暴案件的拘捕與起訴制度是採用與一般犯罪不同的強制逮捕與禁止撤回制度,而台灣即參考美國強制逮捕制度,形成現今家暴防治法所規定的家暴拘捕制度,惟在起訴制度上則是回歸一般犯罪處理,進而當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罪時,現行家暴拘捕制度所搭配的起訴制度即為一般犯罪告訴乃論起訴制度。
本論文從保護家暴被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觀察台灣現行家暴拘捕與告訴乃論起訴制度是否真能保護家暴被害人,還是會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筆者首先探討法律制定當時,家庭暴力以及家暴被害人是如何被描繪與看待,進而發現台灣的家暴拘捕與告訴乃論起訴制度是不相一致,而在這樣的不一致之下,造成實務上難以落實家暴拘捕的目的,為被害人帶來不利後果。另外,我們所預設的家暴與被害人形象,是具有侷限性,忽略了家暴問題所涉及的許多結構性壓迫,以及被害人的多元面貌。則,若欲解決現行不一致的家暴拘捕與告訴乃論起訴制度所產生的問題,進而完整參考美國,除了採行強制逮捕外,尚將告訴乃論起訴制度改為美國禁止撤回,這樣較一般犯罪更為強制與壓縮被害人聲音的家暴處理作法,至多也只能處理與保護立法形象內的家暴問題與被害人,而不僅無法徹底處理所有家暴問題,還反而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基於上述這樣的發現,筆者最後主張,台灣不應貿然完整納入美國禁止撤回制度,而仍應維持現行的家暴拘捕制度與告訴乃論起訴制度,並促使警察應以保護被害人安全為是否執行拘捕的主要考量因素,接著在逮捕之後,採行修復式司法,讓多元複雜的家暴問題與被害人能夠擁有不同選擇,而更可能獲得處理與保護。 |